吸丁烷能提神?他買來打火機氣體猛吸……案件細節被披露
更新于:2025-03-26 03:38:35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王祥龍 周洪攀

  很多人對於丁烷,可能並不熟悉,在日常生活中,它可謂無處不在,既是打火機的主要燃料,也是卡式爐常用的氣體。按理說,這樣一種常見的物質,本應被合理使用,但漸漸地,它卻和“吸食危險物質”聯繫在一起。

  近期,全國多地警方接連發佈《關於嚴禁吸食打火機氣罐丁烷的警示信》。今年3月,四川省綿陽市三台縣公安局就查獲一起涉嫌吸食危險物質丁烷案件,鍾某某為追求精神刺激,在朋友所謂“吸食丁烷能提神”的引誘下開始吸食危險物質丁烷。目前,鍾某某因涉嫌使用危險物質被移交潼川派出所作行政處罰。

  3月21日,該案主辦民警向記者講述了關於該案的一些細節。同時,有專家學者也提出建議,遏制非法銷售和濫用丁烷需要多方發力協同治理。

  打火機氣體中,丁烷是主要物質。

  丁烷,為何成為“ 迷人的危險”?

  原來,丁烷本身是一種易燃易爆氣體。在日常生活中,它最常見的形態,就是打火機的氣體。但丁烷吸入後,會使人產生幻覺和欣快感,有人為了尋找刺激或追求所謂的“時尚”,就將丁烷作為毒品替代品而吸食,然而這種行為極為危險,嚴重影響健康,甚至導致死亡。

  目前,全國已有多地警方公佈濫用丁烷的案件。如2024年12月,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公安分局新安派出所查獲的一起吸食丁烷案件中,王某在朋友口中聽說,吸食丁烷能提神,便在網上購買幾瓶丁烷用於自己吸食,因在密閉空間內吸食危險物質丁烷,嚴重威脅自身及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對王某給予行政處罰。

  2025年2月,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新溝橋派出所成功抓獲4名涉嫌吸食丁烷的人員。4人均對吸食丁烷行為供認不諱,警方對涉案人員處以行政拘留……

  在上述以及根據公開報導的吸食丁烷案件中,涉案人員多為青少年。因青少年群體自身辨別能力不高,常常為了獵奇,尋求刺激而吸食丁烷,導致悲劇的發生。

  目前,全國已有多地警方公佈濫用丁烷的案件(圖源網路)

  警方披露案件細節

  丁烷屬於危險化學品,暫不屬於新型毒品

  2025年3月,綿陽市公安局三台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查獲了一起吸食丁烷氣體的案件。

  經查,鍾某某經常出入娛樂場所,為追求精神刺激,在朋友所謂“吸食丁烷能提神”的引誘下開始吸食危險物質丁烷。殊不知,在密閉空間內吸食丁烷的行為已經嚴重威脅自身及公共安全。

  3月13日,鍾某某在三台一商店購得丁烷壓縮氣體三罐,準備用於吸食時被禁毒大隊查獲。目前,鍾某某因涉嫌使用危險物質被移交潼川派出所作行政處罰。

  丁烷壓縮氣罐

  3月21日,記者對話該案主要辦案負責民警李警官。他告訴記者,上述案例情況屬實,他們抓獲了一名涉毒人員,在審理中,交代出鍾某某涉嫌吸食“丁烷”。隨即,禁毒大隊對鍾某某進行了傳喚,鍾某某向警方交代了吸食“丁烷”的經過。

  李警官說,無業人員鍾某某經常出入成都,受他人影響開始吸食“丁烷”。回到三台後,已經上癮的鍾某某又想吸食,就到一商店內購得3罐丁烷壓縮氣體。警方在傳喚鍾某某時,他正準備吸食剛買回來不久的“丁烷”。

  “鍾某某涉嫌使用危險物資,警方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民警說,根據國家現行法律規定,“丁烷”屬於危險化學品,暫不屬於新型毒品。他們在網上查找相關案例時,還看到有人吸食空氣清潔劑里的危害物質。“對於社會中的年輕人群眾,吸食這些奇葩的危險物質,社會、家庭應該做好監管,做好預防,防止他們走向吸食新型毒品的深淵。”

  律師解讀:

  遏制濫用丁烷需加大打擊力度

  記者注意到,目前,丁烷雖被列入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其品名是“正丁烷”,別名是“丁烷”),但是並未被列為毒品,也沒有被列入麻精藥品管理。

  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界定吸食丁烷存在的影響?長期從事毒品案件代理的專業律師——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紅兵律師告訴記者,丁烷其實類似於笑氣,都屬於危險化學品,在他看來,丁烷很難被列管為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因為它和“笑氣”一樣,都是化學結構非常簡單的化合物。

  打火機氣體中,丁烷是主要物質

  “笑氣”,學名一氧化二碳,這種無色且有甜味的氣體。在日常生活中,它既能用於麻醉手術,起鎮靜作用,也可以作為賽車與火箭的氧化劑使用,增加發動機輸出功率等。因吸食它會使人喪失痛覺,出現短期欣快感,被稱為“笑氣”。但吸食“笑氣”對健康的危害非常大,絲毫不亞於毒品。

  “和笑氣類似,一旦丁烷被列管,整個有機化合物鏈條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王紅兵律師說,丁烷和笑氣,雖然對吸食的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但由於它們化學結構非常簡單,社會各個方面應用很廣泛,很難將其列管。

  其成癮性該如何認定?王紅兵律師告訴記者,關於成癮性,有酒精成癮、藥物濫用成癮、吸毒成癮、遊戲成癮等,關於吸毒成癮有明確的法律判斷標準,但是吸食丁烷成癮,目前還沒有法律標準,而從一定程度上來講,丁烷成癮是醫學問題。

  “從法律制裁角度分析,丁烷和笑氣一樣都屬於危險化學品。”王紅兵律師表示,濫用丁烷也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以非法使用危險物質為由予以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超過一天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超過一天10日以下拘留。如果濫用丁烷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還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等。無相關資質生產、銷售丁烷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同時,對於如何遏制濫用丁烷的現象,王紅兵律師提出了自己的建議,“需要兩手抓,一手抓預防一手抓打擊。”他說,針對笑氣、丁烷這類物質,對青少年危害很大,但是又不能列管,國家能否制定一個單行的刑事條例?比如從重從嚴打擊違法生產者、運輸者、儲存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等?或者在《刑法》第225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法律條款里增加一個條款,針對笑氣或者丁烷這類物質,從重從嚴打擊違法生產者、經營者、運輸者和儲存者們?加大打擊的力度。

  專家建議:

  吸食丁烷既傷害身體也需承擔法律後果

  關於吸食丁烷存在的危害和影響,此前,國家毒品問題治理研究中心(毒品犯罪與對策研究中心)研究員、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偉曾在《中國禁毒報》上發表觀點稱,對成癮性的認定存在不同層面的標準——醫學上的成癮性認定標準涵蓋生理、心理與社會功能多個維度的損害,包括撤離症狀、耐受性、依賴性、強化效應、慾望程度、愉悅度、認知損傷、身體損傷等;在法律領域,物質的成癮性認定需要醫學證據與社會危害性的雙重驗證。

  對於如何遏制非法銷售和吸食丁烷成癮的現象?陳偉教授認為,構建跨部門的協同監管機制是有效應對丁烷濫用問題的關鍵。比如,在生產、銷售前端,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丁烷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管,確保生產企業符合安全標準,打擊非法銷售行為;在使用端,公安禁毒部門針對濫用丁烷行為進行及時查處,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監測和干預,提供戒治和康復服務;教育部門、社區以及基層組織負責開展宣傳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報告丁烷濫用行為。此外,還應推動聯合執法機制,建立跨部門資訊共享平臺。

來源:封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