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內的信鴿因受到附近工程施工雜訊驚嚇導致死亡,養殖場可以要求施工公司賠償相應損失嗎?前不久,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賠償案。
2022年6月,某公司開始李家隧道相關工程施工,距離李家隧道施工現場約450米的白山市渾江區某信鴿養殖場里的信鴿陸續出現死亡現象,該養殖場認為是隧道每天施工的炮聲所致,為此多次與該公司協商,但雙方未能就協商結果達成一致,養殖場遂向臨江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賠償信鴿損失及經營損失90余萬元。
臨江市法院查明該養殖場的800余只信鴿系2012年建場後分批購買再養殖繁育,自2014年至2021年參加多項信鴿比賽並取得優異成績,於2020年4月獲得“吉林省信鴿專業養殖示範場”榮譽證書。2021年某養殖場出售信鴿幼崽72只,開具8張增值稅發票,共計7.8萬元。2022年及2023年無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經營收入。
經法院現場清點,該養殖場死亡成年信鴿540只、信鴿幼崽15只,其餘未死亡信鴿該養殖場仍在繼續養殖,該養殖場提交的施工公司在訴訟協商賠償事宜的通話錄音,也對“信鴿死亡於李家隧道開始施工后”的事實進行了佐證。
結合吉林省信鴿協會的專家意見及李家隧道工程停工的實際情況,臨江市法院酌定每隻成年信鴿價值800元,每隻信鴿幼崽價值400元,信鴿總價值為43.8萬元。關於經營損失,若信鴿存活每年每對信鴿會產兩次蛋,孵化出幼崽可以售賣也可以繼續養殖產蛋孵化售賣,施工公司應當賠償經營損失。結合某養殖場自認養殖信鴿總數、法院查明死亡信鴿總數、信鴿養殖成本、2021年某養殖場開具出售信鴿增值稅發票總額等具體情況,酌定經營損失為6萬元。
庭審中,施工公司承認隧道施工會產生雜訊,但不認可某養殖場的損失和雜訊之間的因果關係,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之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施工公司因未對工程雜訊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且無法證明信鴿死亡與雜訊污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根據公平原則,一審法院依據部分信鴿的血統書、足環證明、出售信鴿增值稅發票,結合吉林省信鴿協會的專家意見及李家隧道工程停工的實際情況酌定每隻信鴿價值;依據養殖信鴿總數、死亡信鴿總數、信鴿養殖成本等情況酌定經營損失。依法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賠償信鴿損失43.8萬元、經營損失6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舉證責任分配和綜合認定死亡信鴿損失及經營損失符合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之規則,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雜訊污染損害鑒定具特殊性
一審法官庭後表示,在本案中,養殖場養殖信鴿在先,某公司施工在後,自從該公司施工開始,養殖場信鴿陸續死亡,養殖場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信鴿死亡的數量,但僅憑養殖場提交的出售信鴿增值稅發票等證據難以證明損失的具體數額。同時,對於被告在施工過程中產生雜訊造成的具體損害,往往存在鑒定困難、鑒定成本過高或無法鑒定的情況。
在此情況下,法院充分考慮雜訊污染的特殊性,在施工公司未完成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無法認定施工雜訊與信鴿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基礎上,進行了實地勘驗,明確了死亡信鴿的數量,之後再結合出售信鴿增值稅發票等一系列證據,參考吉林省信鴿協會對於信鴿市場行情及信鴿價值的意見確定信鴿價值和經營損失,判決支援了某養殖場的部分訴請,該判決在確定雜訊污染損害數額問題上作了有益嘗試。
法官提醒,施工方在施工前務必重視環境影響評估,制定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將工程對周圍環境所造成的各種影響降到最低,避免雜訊對他人造成損害。作為養殖戶,應設立明顯標識,盡到合理提醒義務的同時主動採取防範雜訊措施,預防損失的發生。如果不幸遇到類似糾紛,一定要第一時間保留好自己受到損害的證據,積極與對方協商,必要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原標題:《施工雜訊致信鴿死亡,涉事公司被判賠償近50萬元》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程沛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徐佳敏
來源:作者: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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