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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交易后約定按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
孟利寧是客車運營行業的從業者。2020年11月30日,孟利寧與林琉麗、伍健達成交易,將車牌號為桂F8****的客車及天等至崇左的運營線路,以9.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對方,並約定2021年1月12日前付清款項。林琉麗和伍健支付了8萬元後,剩餘1.8萬元尾款遲遲未付。2022年2月5日,孟利寧與林琉麗、伍健再次協商,並簽訂欠款協定。協議明確:林琉麗和伍健需支付孟利寧未付購車款1.8萬元、利息1800元,以及孟利寧代付的客車相關欠款2880元,共計2.2萬余元;上述款項應於2022年3月11日前還清;若未按時還款,需以2.2萬余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0%支付違約金。然而,還款期限屆滿,林琉麗和伍健僅在2024年1月12日向孟利寧的兒子孟荷支付1000元,剩餘欠款仍未支付。多次催討無果后,孟利寧將林琉麗、伍健訴至大新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他們償還欠款2.1萬余元,並按欠款協議約定的年利率20%支付從202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欠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審理期間,林琉麗和伍健未出庭應訴,但在與法官電話溝通中,他們承認欠款事實,同時以經濟困難為由希望分期還款,並提出孟利寧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免部分。2
法院: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於實際損失,調整為按年利率6%計算
大新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系買賣車輛引發的糾紛,屬於買賣合同關係,而非民間借貸關係。孟利寧已按約交付車輛,林琉麗和伍健未按時還清欠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於欠款數額,雙方無異議,法院支援孟利寧要求償還2.1萬余元欠款的訴求。關於違約金,大新縣法院指出,儘管雙方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違約金以補償性為原則,兼具懲罰性,守約方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應當以其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基礎。現無證據證明孟利寧除有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外,尚有其他的經濟損失,孟利寧主張按照約定的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明顯高於其實際損失。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按年利率6%計算。大新縣法院作出判決:林琉麗、伍健共同償還孟利寧欠款2.1萬余元,並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實際欠款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欠款清償之日止)。(文中人名均為化名)3
案後釋法
違約金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在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違約金的認定是爭議焦點。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條款進行審慎裁決,旨在維護公平正義,平衡雙方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這是為了防止違約金淪為謀取不當利益的工具,確保違約金主要起到補償損失的作用。孟利寧與林琉麗、伍健約定按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該計算方式明顯超出孟利寧因林琉麗和伍健欠款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故法院依法將違約金計算方式調整為年利率6%。在買賣合同中,違約金條款雖體現雙方意思自治,但並非不受約束。法院在處理糾紛時,會依據法律規定,綜合考量實際損失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判定違約金,維護交易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4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履約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並作出裁判。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惡意違約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來源:廣西法治日報、大新縣法院、廣西高院、山東高法【來源: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