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三月以來,旅遊市場一片火熱,錯峰游、“三八”游、踏青遊相繼火熱開啟,清明游、賞花游也即將閃亮登場。出遊火熱,安全第一!鎮江消協梳理了相關旅遊方面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費者出遊時,注意避“坑”。
出遊要選擇正規旅行社
案例:鎮江文廣旅局根據消費者舉報線索,檢查了在鎮江高鐵站的一旅遊團隊。經查,該團隊是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組織的“青海六日游”,執法人員現場要求其提供《旅遊合同》、《出團通知書》等材料,業務員未能提供。
後經調查確認該業務員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招徠、組織出遊的行為屬於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根據《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及《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文旅部門沒收違法所得18600元並處罰款20000元。
消協提醒:如今市場上出現了不少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員工推出所謂的保險公司回饋客戶旅遊團,即所謂的“保險管道團”。這類旅遊團會以“買保險送旅遊”為噱頭,吸引客戶購買保險,從而享受“免費”旅遊。
消費者參加這類旅遊團可能會遇到以下三類風險:一是旅遊行程品質得不到保證,宣傳的住宿標準與實際不符,景點大多為不收門票的“三無景點”,涉嫌虛假宣傳;二是免費遊實為購物遊,在整個旅遊行程往往會安排多家購物店,進店消費要達到相應的消費額度,否則消費者可能會面臨甩團的風險;三是組織“保險管道團”的保險公司或者其員工都不具有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資質,遊客未簽訂正規的《旅遊合同》,保險覆蓋不到位,出了問題維權難。
簽署旅遊合同很必要
案例:2024年5月,鎮江市文廣旅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舉報線索,對某旅行社進行了檢查,執法人員要求該旅行社現場負責人提供《旅遊合同》,該負責人未能提供。市文廣旅局對該旅行社涉嫌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最終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對旅行社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消協提醒:旅行社未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可能導致多種危害,包括法律責任不明確、難以保障遊客權益以及產生安全隱患。鎮江消協提醒廣大旅遊者,在報名參加旅遊活動時,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合同,並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合同中關於行程、價格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予以明確,對於需要修改的內容應當在合同中書面註明。
老人出遊要注意自身健康適應
案例:六旬老人李甲、王乙(化名)夫婦參加旅遊公司組織的“九黃都六日游”,出遊第三天,夫婦隨團上山,行至半山腰時王乙身體不適並嘔吐,李甲遂攜其至九寨溝門口的停車場等待遊客返回。下午5點多,隨行遊客陸續下山,此時,王乙狀況有所好轉,遂又隨團參觀了景點,在民宿吃了晚飯,後回旅館。當晚,王乙告知隨行導遊身體不適,提出次日不跟團隨行。導遊告知其癥狀可能是高原反應,但未對其採取任何措施。當晚8點多,王乙早早入睡,半夜時分出現嘔吐情況,但未告知導遊。
次日,王乙在餐廳就餐時感覺頭昏,渾身難受,隨行導遊買了兩根棒棒糖給王乙吃。后王乙勉強上車,上車五六分鐘后身體愈加不適。隨行導遊隨即叫了計程車,與李甲攜王乙至附近醫院救治,但王乙因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王乙家屬遂將旅遊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就王乙旅遊過程中發病情況來看,其死亡系自身原因所導致,但旅遊公司導遊在得知王乙身體不適後,所採取的措施不夠及時全面,與王乙死亡存在一定關聯。經綜合考量,法院酌定旅遊公司對王乙的死亡後果承擔20%的責任比例。
鎮江消協提醒:旅遊是人們放鬆身心、開闊視野的常見方式,途中因人身、財產權利受損導致的糾紛也屢見不鮮。老年人出遊時,自己對身體健康也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外出旅遊要量力而行,在旅遊過程中要時刻關注自己的身體狀況,合理安排作息時間,避免過度勞累,發生意外及時求助。
通訊員 陳紅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凌雲
校對 郭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