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80元到450元,小區停車費可以說漲就漲嗎?
更新于:2025-03-26 03:05:25

新家才準備入住,就被通知車位租金要漲,怎麼和合同裡寫的不一樣,是業主理解有誤,還是開發商太任性?

2021年9月,小華(化名)在珠海某社區買了套房,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與開發商選聘的物業公司簽了《前期物業服務協定》,約定服務時間到2026年10月,物業公司除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外,停車場也由其統一經營及管理,每個標準車位的租金是280元/月。

3年後交房時,物業公司一張“公告”,就要把停車費漲到450元/月。一個月漲170元,一年就要多交2040元!

小華不樂意,認為物業公司是開發商選聘的物業,《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內容顯示物業公司受開發商委託經營及管理停車場,明明先前約定的車位租金是每月280元,服務期限也未屆滿,現在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出爾反爾要漲價,便一紙訴狀把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統統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協定》執行相關收費標準。

開發商說,小華雖訴稱《前期物業服務協定》約定有車位租金標準,但該協定是小華與物業公司所簽,自己並非合同的相對方,對自己沒有拘束力。目前社區的車位尚未出售,開發商作為擁有權人,有權對車位進行轉讓、出租,加之車位租賃價格又不屬於政府指導或政府定價的特殊範疇,可以自行定價。故而小華不能要求物業公司計程車位,或執行所謂“租金標準”。

物業公司則說《前期物業服務協定》主要是為了規範物業服務事項、服務品質、服務費用的標準等,協定里提及的車位租賃費用,只適用於地面公共車位,其他車位租賃費用則是由開發商與業主具體約定,與物業公司無關。物業公司按照“450元/月”的租金標準,為業主辦理規劃車位月租事宜,也是受開發商委託,完成工作事項,小華的訴求理據不足。

珠海市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小華與被告開發商、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可以確認被告開發商出售房產之時,已經明確授權被告物業公司對停車場進行統一經營及管理,並授權其收取車位租賃費用。原告小華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定》時即對前述委託代理關係明確知悉,協定可直接約束被告開發商與原告小華。

協議中明確約定車位租賃費用為280元/月,被告物業公司雖辯稱該價格標準只適用於公共車位,但條款中對此限制並未作明確約定,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被告開發商應當依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擅自提高車位租賃標準的行為構成違約,原告小華有權要求予以改正。

最終,珠海市香洲法院支援了原告小華的訴訟請求。被告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南方+記者 王韶江

通訊員 肖輝燕 李宇欣

【作者】 王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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