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放棄社保后又投訴公司補繳滯納金由誰承擔?
更新于:2025-04-14 21:13:33

本文轉自: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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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公司與員工簽署一個放棄繳納社保的協定,將應繳的社保費用以現金形式發放到員工工資中,如果因補繳社保而產生滯納金,那麼這個滯納金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事件回顧

  我國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初衷本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與權益,並盡可能覆蓋到更多人群,其中,社會保險是構成內容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然而,現如今存在不少企業為節省成本,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同時,一部分勞動者也心存“到手收入高更重要”而忽視長遠保障權益的觀念,雙重因素導致現實中偶有雙方約定不繳納社保,“多”發點工資的現象。

  不過,企業方往往還會擔憂: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又怕職工日後回來追這筆社保費。這時候,企業一般會要求職工簽一份《自願放棄繳交社保的協定書》來免除自己的責任。那麼,這樣的協定有效嗎?如果職工後續投訴要求補繳社保,那其中產生的滯納金又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結果顯示上述協定無效且最終產生的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賈先生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賈先生在該公司提供的有關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書》上籤了名,該申請書中載明:賈先生自願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自行承擔相關稅費,請求公司將相應社會保險費轉換成現金支付給自己,若反悔願承擔一切後果並全額退回已發放的社會保險費。當事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某公司共計7年未幫賈先生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后,賈先生向社保中心投訴該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事項。社保中心受理后,向該公司先後發出《社會保險稽核意見書》《社會保險費期限補繳通知》,責令該公司於5個工作日內足額繳納賈先生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內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由此產生的滯納金。

  最後,該公司在期限內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但其認為,賈先生是自願簽署的《申請書》,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而產生的單位滯納金應該是賈先生的過錯,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需自行承擔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而產生的單位滯納金,駁回其訴訟請求。

  不過,也有人認為,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一開始就達成合意不繳納社保,而轉為給勞動者適當多發放一些工資,雖然於法有不合規之處,但在實際中能同時滿足雙方需求,尤其是對於一些小微企業用工而言,可以“雙贏”何樂而不為?此情形下,勞動者後續如反悔並投訴企業,於情理上也有瑕疵,企業相當於“吃了啞巴虧”,所以補繳社保后由此產生的滯納金應該由勞動者承擔。

  還有來自山東煙台的一則相似案例表明,勞動者與企業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勞動者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法院最終判定該公司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若不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補繳時會產生滯納金的情形下,仍未履行該法定義務,因此對由此產生的滯納金負主要過錯,而該員工對滯納金的產生亦有過錯,為次要過錯,雙方對該滯納金的承擔比例分別為70%和30%。

  文 朱蘭英 攝 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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