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駕駛輔助功能的宣傳方式,監管部門的確有所要求,例如,工信部發佈的《智慧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召回及軟體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規定到:
企業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智慧網聯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系統能力、系統邊界等資訊時, 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誇大系統能力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確保消費者正確理解和使用智慧網聯汽車產品。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費者該系統可以作為自動駕駛系統使用,具備實際上並不具備的功能等用語,防止駕駛員濫用風險。
在此基礎上,工信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召回及軟體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5〕45號)也要求企業按照上述指南開展宣傳活動。
這樣看來,小米汽車官方網站上的提示,也符合該指南的要求:「智能輔助駕駛功能並不能完全代替駕駛員控制車輛,駕駛員始終承擔著安全駕駛車輛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全部責任。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請務必全程保持注意力集中,時刻關注車輛周圍路況,並做好隨時接管車輛的準備」
這方面,我國還是挺和國際接軌的,歐洲、美國也存在類似的立法,例如美國加州就在 2022 年出臺立法,禁止企業將 L2 級別的駕駛輔助功能宣傳為 「自動駕駛」-- 消費者和從業者私下裡怎麼叫是個人自由,但車企和轉銷商在官方宣傳材料裡這麼說不行,以至於特斯拉的美國官網里,對於 FSD 功能,也只好額外打了個括號,變成 Full Self-Driving (Supervised),強調還需要駕駛者人為監督不能徹底撒手不管,突出一個「自動駕駛的完全實現是有可能的,但完全的自動駕駛又不太可能」。
A manufacturer or dealer shall not name any partial driving automation feature, or describe any partial driving automation feature in marketing materials, using language that implies or would otherwise lead a reasonable person to believe, that the feature allows the vehicle to function as an autonomous vehicle......
不過,和美國不同的是,我國關於駕駛輔助宣傳的規定,更多地是以「通知」、「指南」的形式作出。雖然監管部門話說得斬釘截鐵,明確了宣傳輔助駕駛功能時「不得使用暗示消費者該系統可以作為自動駕駛系統使用」,但執行和處罰力度相對不足,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只能用廣告法中關於虛假宣傳的條款作為兜底,以至於相當一部分企業還在通過模棱兩可、引人遐想的措辭進行試探。在此不點名具體車企、無意介入造車新勢力飯圈糾紛,諸位讀者朋友也可自行腦補,相信都能聯想到一系列暗示可以撒手不管的行銷話術。
這樣看來,儘管存在行業規範,但立法工作還是得跟上,這也是新興行業從跑馬圈地、草莽英雄的時代向有序競爭轉型的必經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