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
原標題:取消考勤打卡許可權能否視為辭退員工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張偉傑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一家房產仲介公司的工程師崗位上工作。2022年8月29日,該仲介公司突然停止了我的OA辦公許可權以及考勤打卡許可權。我於2022年9月1日辦理離職手續后離開公司。
辦理離職的過程中,我認為公司突然不明不白地不讓我辦公、打卡,就是想讓我自己主動離職。所以,在這之後,我一直堅持正常到公司出勤、打卡,每次還對打卡過程進行拍照、錄像。其間,我跟公司人事部門的負責人周某打過電話詢問這件事,請他直接告訴我,“現在公司對我是有什麼安排”。周某當時回復我說:“現在對你沒有安排,你就正常離職就行。”在整個電話過程中我進行了錄音。
請問,這家公司對於我停止“OA辦公許可權以及考勤打卡許可權”的做法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嗎?我能否向其索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北京 小李
為您釋疑
小李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拒絕、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您說的情況中,雖然該公司沒有明確向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其作為用人單位,在未與您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停止您的OA系統及考勤許可權,直接導致您無法進行考勤打卡及OA系統登錄,且該公司並未就上述情況做出合理解釋。
此外,該公司人事部門工作人員在電話中明確表達了讓您離職的要求,故可認定該公司已經通過實際行為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該公司應當支付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在這裡要提示勞動關係雙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有權要求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然而,實踐中存在一種現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後,未明確告知解僱意願,而是利用其優勢地位,採用將勞動者移出工作群聊、關閉打卡許可權等方式規避法律責任,達到逼迫勞動者離職等目的。這種“變相辭退”剝奪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者明確表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依舊應該對這種違法違規行為承擔不利後果和相應責任。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王嘉璇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