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成都市某製藥公司任職期間“腳踏兩隻船”,私自在“競爭對手”公司兼職,成都市某製藥公司便以該男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
雙方就是否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爭執不下,遂訴至法院。4月8日,記者從成都彭州法院獲悉了這起案例。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該公司不向男子支付賠償金,男子不服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男子為公司“對家”幹活被開除后申請賠償被拒
2016年11月,二十余歲的男子陳某入職成都市某製藥公司擔任銷售經理,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工作期間,陳某私自通過微信群對非該公司生產的藥品進行市場開發銷售等活動,而這種藥品卻是來自與陳某的“東家”成都市某製藥公司有市場競爭關係的另一家公司。
為促進藥品推廣,陳某在群中積極解答業務員的相關疑問,主動推送相關營銷資料,對群內業務員進行市場開發業務培訓。在群成員的共同合作下,該藥品很快打通了銷售管道。
陳某一邊拿著該製藥公司上萬元的薪資,一邊賺取了豐厚的外快。
然而“好景”不長,儘管他小心叮囑群成員務必做好保密工作,但他的行為還是在2022年11月被該製藥公司發現了。
“你們違規開除我,應該支付賠償金。”陳某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非常不滿。“你背信棄義在先,我們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如員工在公司以外的單位兼職或任職的,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該製藥公司相關負責人說:“而且我們事先通知工會並徵得了工會同意,還進行了公示,整個過程合法合理”。
陳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6萬余元。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書,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公司不應支付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作為公司員工,應當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範管理。
該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嚴禁公司員工損害企業利益、形象和名譽,嚴禁在公司以外單位兼職或任職工作。”而陳某明知其在微信群中銷售的藥品並非該公司的產品,仍作為召集人之一,秘密以微信群的方式開展培訓、推廣該產品,屬於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違反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
該公司依據其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其與陳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應向陳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綜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此案的姜波法官提醒,“不信不立,不誠不行”,誠實信用不僅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勞動者的基本職業素養。
本案陳某無視公司規章制度,私自兼職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業務,這種行為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嚴重違背,不僅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也會損害陳某自身的職業聲譽。
勞動者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維護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在個人與用人單位的“雙向奔赴”中實現共贏,推進就業市場健康發展。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