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羅亭 張晨田 趙麗平
在互聯網購物飛速發展的當下,“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無疑成為了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障。然而,當涉及到已拆封並試用過的商品時,退貨的界定就變得模糊不清,由此引發的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糾紛屢見不鮮。那麼,網購商品拆封試用后,能否適用無理由退貨?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
網購耳塞試用後退貨遭拒
2023年1月6日,小亮(化名)在某電商公司自營的網站購買了一副某品牌睡眠耳塞二代,支付價款1377.7元。小亮收貨後拆除了包裝,手機下載了耳塞專用APP,進行藍牙連接並佩戴試聽後覺得不滿意,隨後將耳塞按照原包裝方式恢復原樣(包裝所含腰封必須損壞後才能打開包裝,故無法復原),於1月8日向網站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
然而,某電商公司於1月30日拒絕了小亮的退貨申請,理由是在商品詳情頁已告知消費者拆封後不得退換,且商品包裝已拆封無法還原,導致商品價值明顯貶損,入耳式耳塞試用影響二次銷售。
小亮認為,某電商公司網站未明確標註該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且佩戴、調試耳塞不會影響其原有價值,試用耳塞不會極大貶損其價值。小亮遂將某電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某電商公司免費收回耳塞並退還貨款。
法院判決:支援退貨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商品交易快照顯示,商品主頁價格下方提示“支援7天無理由退貨(一次性包裝破損不支援)”,商品詳情頁中有“不支援試用提示”,載明:根據《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一經啟動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本店所售數碼產品本身價值較高,拆封(一次性包裝被破壞)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故不支援拆封后七日無理由退換貨;故本店不支持試用,如需試用建議尋找您附近的實體店體驗后再購買等內容。另詳情頁中也註明案涉耳塞的佩戴方式為入耳式,類別系降噪耳塞,連接方式為藍牙。在庭審中,雙方確認案涉耳塞只能聽其專用APP裡面的音效,並不能播放其他有聲檔。
法院認為,根據小亮當庭展示的耳塞現狀,對比某電商公司提供的同類商品圖片,可見案涉商品包裝盒腰封黏合處已被打開,開口較平整,包裝盒上的SN碼、材料碼等信息標籤處未見污染或毀損。
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於案涉耳塞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根據《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規定可見,案涉耳塞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的關鍵是判斷原告的拆封及試用行為是否導致耳塞價值貶損較大,是否影響了商品的完好。
其一,因案涉耳塞屬降噪耳塞,連接方式為藍牙,且只能聽專用APP裡面的音效,故小亮通過拆封包裝、連接藍牙試聽的行為未超過查驗和確認耳塞品質、功能的需要,屬合理試用。
其二,根據小亮當庭展示的商品現狀來看,僅有包裝盒腰封黏合處已被打開,開口較整齊,且腰封上載明的SN碼、材料碼等資訊均未被污染或毀損,商品本身、配件及商標標識齊全。
其三,結合市面上其他品牌耳塞拆封試用后亦支援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政策,可見入耳試聽不會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不屬於不宜退貨的特殊商品。
綜上,法院認為,小亮的拆封及試聽行為未導致案涉耳塞商品價值貶損較大,未影響商品完好,可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據此,法院判決某電商公司向小亮返還貨款,小亮將耳塞退回某電商公司,運費由小亮負擔。
法官細說判決理由
據本案主審法官介紹,本案的審理明確了網購無理由退貨的審查邏輯。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還存在另外兩種觀點。
一是不支援無理由退貨,理由是商品詳情頁已提醒該耳塞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原告申請退貨的理由非必須通過拆封試聽才能知曉,且案涉耳塞為入耳式,試用行為涉及個人衛生問題和數據使用痕跡,造成耳塞的價值貶損較大。
二是支援無理由退貨但扣減價款,理由是消費者因檢查商品必要拆封查驗且未影響商品完好可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但佩戴試用涉及個人衛生,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商品價值,對返還價款予以扣減。
法院判決觀點認為,對於網購商品無理由退貨,可從“明確提醒排除無理由退貨”“商品適宜退貨”“商品完好程度”“商品價值貶損程度”四個層次的審理思路,並對相關概念、內涵進行詳細闡釋,只有全部符合條件,該商品才可無理由退貨。
一是明確提醒排除無理由退貨方面,無理由退貨是法律賦予非現場購物消費者的特有權利,經營者在約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時,應當以“一對一”明示的方式獲得消費者的“單獨”確認。本案中,某電商公司雖已盡到提示義務,但還需進一步審查商品性質。
二是關於商品適宜退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列舉的不宜退貨商品有其特性,案涉耳塞作為普通消費品,不屬於定製物,使用壽命長,普通人難以仿造,不符合不宜退貨的商品特性。某電商公司僅以“二手”為由主張不宜退貨,缺乏正當理由和證據,故該耳塞可以適用無理由退貨制度。
三是在商品完好程度上,“商品完好”並非“包裝完好”,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拆封,只要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即為商品完好。本案耳塞符合這一要求。
四是商品價值貶損程度判斷,消費者按照使用說明連接藍牙進行試聽,未進行高強度長時間使用和啟動,未對商品造成損壞,且結合其他品牌耳塞情況,耳塞入耳試聽不會導致商品價值明顯貶損。
【觀察思考】
完善無理由退貨機制,讓網購無後顧之憂
本案的審理也引發了人們對於完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思考。
一是完善商品完好的標準,《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雖對商品完好作了規定,但未針對不同類型商品設置具體完好標準,可參考電商平臺退貨協定進一步具體化,區分不同類別商品拆封、安裝、激活等舉動后是否支援七天無理由退貨。
二是明確規定折價退貨的情形,在商品本身完好但配件損壞遺失等情況下,創設折價退貨制度,視商品屬性以及經營者對此所需進行的維修補救成本,給予消費者折價退貨的可能,而不是“一刀切”地斷然拒絕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此舉既可以給予消費者折價退貨的權利,也不會給商家造成負擔。從另一層面來看,支援折價退貨的商家相對來說會更受歡迎。
三是擴張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在某些情形下加重經營者舉證責任,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有利於避免消費者因舉證問題而遭受損害。比如本案消費者在訴訟時,案涉耳塞已經下架銷售,原購買頁面無法使用,這時由消費者在訴訟中證明其購買時所購商品支援七日無理由退貨,就容易陷於舉證困難的窘境。又如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可由經營者承擔商品無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使得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仍可行使無理由退貨權,有利於退貨糾紛的解決,但要注意適用情形,避免給經營者帶來過重負擔。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