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錯別字或修改痕跡會導致遺囑無效嗎?
更新于:2025-04-07 06:52:06

本文轉自:北京青年報

    隨著公民法治意識日趨增強,訂立遺囑處理自己的“身後事”逐漸成為一種現代選擇,“年輕人開始立遺囑”的話題也在近幾年多次登上熱搜。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不僅能保障財產按自己的意願傳承,還能維護親情紐帶、避免家庭紛爭。

    遺囑作為一種典型的要式法律行為,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但實踐中,遺囑人在書寫遺囑時,難免會存在錯別字或需要修改內容的情況。那麼,自書遺囑裡有錯別字或修改痕跡,一定會導致遺囑無效嗎?下面,就讓我們跟隨李女士訂立遺囑的故事,來一探究竟吧。

    【情景重播】

    李女士與丈夫育有小紅和小明兩個孩子,后丈夫去世。曾經,一家人其樂融融、相親相愛,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兩個孩子在李女士名下財產的分配問題上出現了分歧,且矛盾愈演愈烈,這使李女士十分擔憂。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孩子們因遺產反目成仇,李女士決定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避免糾紛。然而,這份李女士親筆書寫的遺囑出現了以下狀況:

    狀況一:遺囑中出現不涉及財產內容的錯別字,或進行不影響實質意思的修改

    遺囑中,李女士將題目寫成了“遺主條約”,“繼承”錯寫成了“繼成”,並且在寫“我病故後”時“故”字有修改痕跡。這是否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法官釋法】

    此種情況屬於“誤載不害真意”,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遺囑是遺囑人死後生效的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與合同等雙方法律行為有本質區別。被繼承人立遺囑的目的是希望其所立遺囑能夠生效,並按照被繼承人的真意分配遺產。法律對遺囑的形式進行嚴格要求,其目的也正是在於確保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完整性。在解釋遺囑時,應以遺囑人的內心真實意思為準,即採意思主義(主觀說),而非對一般民事法律行為解釋所採取的表示主義(客觀說)。因此,遺囑的解釋應探尋被繼承人的內心真意,而不能僅僅因遺囑存在個別形式上的瑕疵而輕易否定其內容的效力。

    李女士書寫的遺囑中雖然存在上述錯別字和修改,但倘若結合遺囑全文,能夠明確其為處分遺產,且全文表達的意思具體而明確,修改處未對遺囑文字所呈現出的意思產生實質性改變,則法院會綜合考慮遺囑人的文化水準、身體狀況等因素,不會輕易因“誤載不害真意”的表達而否認遺囑的效力。

    狀況二:遺囑中的財產分配內容寫錯但各繼承人對此沒有爭議

    遺囑中,李女士本想寫“我名下的位於XX路11號1棟2102號房產由小紅繼承”,但在書寫時將門牌號錯寫為“1102號”,且李女士名下僅有XX路11號1棟2102號這一套房產。這是否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法官釋法】

    李女士雖然在書寫財產分配內容時寫錯了唯一房產的門牌號,但結合全文內容,能夠認定李女士在遺囑中明確表達了將其名下這套唯一的房產分配給小紅的意思,且各繼承人對遺囑所載房產系李女士名下唯一房產這一事實沒有爭議,故不會因此否認遺囑的效力。

    狀況三:遺囑中出現不合理的錯別字

    遺囑中,李女士本人的簽名中有一個字是錯別字。這是否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遺囑人的親筆簽名是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之一,是遺囑表現的遺囑人的意志行為和人格痕跡。從常識來看,一個人對其本人的簽名應當是非常熟悉的。因此,當遺囑中出現本人簽名出錯等不合理的錯誤時,若結合其文化水準、身體狀況、日常書寫習慣等因素無法給出合理解釋,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遺囑的真實性時,則遺囑會被認定無效。

    狀況四:遺囑中的財產分配內容寫錯且有爭議

    遺囑中,李女士本想寫“我名下的房產A由小紅一人繼承,房產B由小明一人繼承”,但將房產B錯寫成了房產A。這是否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法官釋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之一為意思表示真實。體現在遺囑上,則意味著遺囑人應當對其去世后財產的分配作出明確、具體的意思表示。而李女士在遺囑中書寫的上述內容存在矛盾和衝突,僅從遺囑內容來看無法得出李女士關於房產A如何分配的真實意願,故遺囑中該部分內容會被認定無效。

    狀況五:對財產分配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遺囑中,李女士寫道:“我名下的房產A由小紅繼承,我的全部存款由小明繼承”。不久後,李女士改變了心意,將後半句話劃掉,改成了“我的全部存款由小明繼承70%,小紅繼承30%”,但修改之後沒有在旁邊簽名並標註日期。這是否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法官釋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但由於變更遺囑是對原有遺囑作出的重大改變,遺囑人在變更遺囑時也應遵循訂立遺囑時的法律要件,其中就包括需滿足《民法典》繼承編中規定的遺囑形式之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因此,李女士在親筆修改遺囑之後,本應在修改處簽名並注明年、月、日。若缺乏簽名和日期,在缺少其他證據證明該修改系李女士本人作出的情況下,將無法確定該修改是否為李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則修改內容會被認定無效。

    狀況六:繼承人篡改遺囑內容

    遺囑中,李女士寫道:“我名下的房產A由小紅繼承,我的全部存款由小明繼承”。後來,小明偶然間發現了這份遺囑,並將這句話中的“小紅”改成“小明”,並加上“我的一切財產與小紅無關”,試圖藉此繼承李女士的全部財產。小明的行為將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法官釋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篡改遺囑,情節嚴重的,將會喪失繼承權,除非其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繼承權的喪失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因此,小明作為繼承人篡改遺囑的行為不僅會導致遺囑被篡改的部分無效,情節嚴重的,還可能導致他喪失對李女士遺產的繼承權,無論是李女士在遺囑中寫明由小明繼承的存款,還是李女士的其他遺產,小明都將會喪失繼承權。

    【法官提示】

    總而言之,自書遺囑裡有錯別字或修改痕跡,並不一定會導致遺囑無效,實踐中法院會結合案件中的其他證據,綜合判斷遺囑中的錯別字和修改痕跡是否影響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進而對遺囑效力作出認定。

    那麼,如果在書寫自書遺囑的過程中發現出現筆誤或需要修改的情況,但又不想重新立一份遺囑,應當如何處理呢?

    如果筆誤出現在非財產分配等重要內容的部分,則無需特別擔心,只要能識別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無論是否修改都不一定會導致遺囑無效。但涉及財產分配等重要內容的修改需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並在修改處簽字、標註修改的年、月、日,以保證遺囑的效力,避免未來產生糾紛。

    文/丁彥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