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關係著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最終實現。那麼,關於強制執行過程中涉及的期限,你瞭解多少呢?
申請強制執行期限
1.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一般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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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條: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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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行和解后不履行,申請恢復執行期限:2年
當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後,如果被執行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和解協定,申請人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但要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2年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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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注:民訴法修正後對應是第250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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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終本后的恢復執行:不受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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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九條第一款: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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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查、凍、扣期限
1.凍結銀行存款:不得超過1年。
2.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2年。
3.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不得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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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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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的異議期限
1.執行異議提出的期限: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或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行為異議),或者認為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是自己所有的財產(標的異議),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或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通過提出執行異議的方式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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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注:民訴法修正後對應是第236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注:民訴法修正後對應是第238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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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產評估報告異議期限:5日
在財產處置時,法院會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若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需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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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收到評估報告后五日內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五日內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內組織專業技術評審,並根據專業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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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配方案的異議期限:15日
當有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時,法院應製作分配方案。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七條: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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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務之家、浙江天平
【來源: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