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將財產贈與子女,未過戶前能反悔嗎?
更新于:2025-03-29 16:46:27

人民網記者 劉穎婕

夫妻離婚時,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一方卻在辦理過戶前反悔,該如何處理?近日,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蓼蘭法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父女關係。原告小芳父母離婚之時約定,將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房屋一處贈與婚生女(小芳),法院也出具判決書對該約定予以確認。2024年,小芳年滿十八周歲,本該如期辦理過戶手續,其父親卻反悔,拒絕履行贈與約定。小芳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父親協助自己履行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約定將案涉房屋贈與彼時尚未成年的女兒,該贈與行為不同於一般的贈與合同,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更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該贈與行為已被生效判決書所確認,原告憑該生效判決已取得對案涉房產的物權。案涉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現原告已年滿十八周歲,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其辦理案涉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被告應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同時考慮到被告在國外務工,無法短時間內回國,最終判決被告於三個月之內協助原告辦理案涉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以案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於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小芳的父母在離婚時,約定將小芳父親名下房屋贈與女兒,該約定不僅是單純的贈與行為,也具有家庭成員間互助的道德義務性質,受法律保護。在未徵得小芳母親同意的情況下,小芳父親無權單方面撤銷贈與,若想撤銷離婚約定中財產部分的贈與,必須取得雙方合意,並且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