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瀋陽多家公司被指要求求職者無薪試崗#
衝上熱搜
引發網友討論
事件回顧
近日,有多名網友在社交平臺上反映,遼寧瀋陽部分公司在招聘時要求面試者無薪“試崗”。3月26日,記者在求職軟體上諮詢了多家位於瀋陽的公司,部分公司存在1至7天的試崗期,試崗期無工資。
曾在瀋陽市求職過的王倩(化名)告訴記者,公司招聘后的試崗期大多在3至7天,試崗期不通過則無薪資。她曾面試過新媒體運營、短視頻編導、電商運營助理等崗位,都需要試崗,“大多數都沒有工資,有些公司會給一天50元。”
圖據社交平台截圖
另一名求職者小佳(化名)說,有些公司只有在試崗期通過後才會發放工資,而且試崗期結束后,用人單位一般還要求3至6個月的實習期,“試崗就是人家看你合不合適,要是不合適就直接走,不給工資和賠償。”
記者發現:
確有企業要求求職者無薪“試崗”
記者以求職者的身份諮詢了部分瀋陽市的公司企業,發現確有企業要求求職者無薪“試崗”。一家招聘公考講師的教育機構的招聘人員稱,該崗位需要試崗7天,試崗期無工資,試崗通過後可入職培訓。
另一家招聘安檢員的服務公司要求無薪試崗1至3天,試崗通過後有3個月的實習期,實習期綜合工資在3500元至5000元之間。在招聘軟體上,也有企業稱入職不需要試崗期,稱“試崗違反勞動法”。
網友討論:
不止瀋陽如此
許多網友評論
不止瀋陽
其他地區也存在這樣的現象
也有網友提問:
試崗是否有工資
還有網友表示:
沒有雙休沒有五險一金
律師:
法律並無“試崗期”概念
只有“試用期”概念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認為,法律並無“試崗期”概念,只有“試用期”概念,在司法案例中普遍將“試崗期”認定為“試用期”,企業需按法律規定承擔義務,而試用期需滿足以下條件: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時長要與勞動合同期限挂鉤,比如3個月至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因此,企業自行設定的“試崗期”因未納入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操作。
趙良善強調,無薪試崗更是違法,試崗期工資必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企業不得以“試崗”為由拒付報酬。若企業要求簽訂“試崗期協定”約定無薪條款,則該協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故試崗期間,但凡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即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企業都需支付報酬並承擔法律責任。
若試崗被辭退的原因並非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是由於企業的其他原因(如經營困難、崗位調整等),且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定,企業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惡意騙取廉價工作力,構成違法解僱的,員工還可以要求企業賠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趙良善建議,無薪試崗設定本身違法,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按正式用工標準支付報酬並簽訂合同,如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大家需要明確
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時長如何規定?
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的期限。
關於試用期時長,《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此
“試用期不給錢”這樣的條約
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約定
無效
當勞動者遭遇違法試崗期時
應該如何維權呢?
試用期不發工資屬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被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也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且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費。
中工網綜合極目新聞(記者 李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人民日報、網友評論等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