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案件回顧
老王是某物業公司的員工,2017年4月10日入職後,當天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工資標準每月2400元。2019年11月1日,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日,公司向老王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勞動合同期限已滿為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合同。老王認為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支援了老王的請求,裁決物業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萬余元。物業公司不服,以老王沒有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認為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審理
河西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物業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於2023年10月31日到期時,雙方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賦予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者具有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選擇權,維護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時間較長的勞動者的保障性待遇。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關注©山東高法大法官訪談 | 山東高院院長霍敏:堅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樑”的司法擔當,以法院工作高品質發展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山東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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