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消費者報
案例聚焦
商家承諾“假一賠十” 法院平衡利益酌定賠償
作者:劉浩
■本報記者 劉浩
傢俱定製商家承諾“假一賠十”,事後,消費者主張使用板材不符合約定,據此要求10倍賠償(2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商家與顧客之間的權益應當如何平衡?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定作合同糾紛案件,最終判決商家按比例賠償7500元。
2023年3月,消費者朱先生與某傢俱經營部簽訂《訂貨單》,約定傢俱經營部為朱先生定製電視櫃、餐邊櫃、臥室衣櫃、陽檯櫃等,總價2萬元。雙方還約定:定製櫃體為某品牌多層板,若板材與約定不符,傢俱經營部應“假一賠十”。
傢俱安裝完畢后,朱先生發現傢俱經營部實際交付的櫃體抽屜底板不是某品牌板材,傢俱經營部的行為屬於板材摻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假一賠十”。於是,朱先生將傢俱經營部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要求其賠償20萬元。
庭審中,傢俱經營部辯稱,雖然抽屜底板確實並非某品牌板材,但抽屜並不屬於櫃體,故不同意進行賠償。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關於抽屜是否屬於櫃體。根據國家標準,抽屜應屬於櫃體的一部分。且根據合同,雙方僅約定了櫃體和面板兩部分,抽屜顯然不屬於面板,將其歸類為櫃體更符合社會公眾一般認知。故傢俱經營部抗辯抽屜不屬於櫃體,法院不予支援。
其次,關於被告賠償的金額。被告自願作出“假一賠十”的承諾加重自身義務,實質目的是贏得顧客,是商家自願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具備法律約束力。
在具體賠償金額上,定製傢俱雖然為不可拆分的整體,但該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使用某品牌板材的部分僅為抽屜底板,並非全部櫃體,按照合同總價計算10倍賠償有失公允。此外,傢俱的性質決定了其不僅具有品牌價值,其使用價值同樣應予考量。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使用的底板板材具有安全隱患,也未證明被告定製的櫃子影響正常使用,在此情況下,原告在接受了被告交付的定製櫃的同時主張10倍賠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考慮到上述因素,再結合抽屜底板在總板材展開面積的佔比、合同價款等,上海寶山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傢俱經營部賠償原告朱先生7500元。
一審判決后,原告朱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賠償數額應兼顧雙方利益
近年來,不少消費者在裝修時選擇看似省心的全屋定製,但在定製過程中,各種隱形問題頻出。該案審理中反映出定製傢俱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宣傳銷售不嚴謹,存在誇大之嫌;合同約定不明確,存在潛在風險。法官表示,從事定製傢俱行業的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始終秉持誠信經營的理念,將相關材料、工藝、五金等資訊如實告知消費者,提高產品透明度,提升服務品質,形成傢俱定製行業的誠信經營風氣。
經營者自願作出“假一賠十”的承諾,是招攬顧客的銷售手段,應屬有效。法院對經營者“假一賠十”承諾的效力予以肯定,同時結合雙方的違約程度,按照比例原則確定賠償金額,既對經營者違約行為給予相應的懲罰,也補償了消費者損失,保護了消費者利益。
法官指出,司法機關以及監管部門若對定製傢俱貨不對板、以次充好、隱藏增項等亂象不加以制止,任由其野蠻生長,市場上劣幣驅逐良幣,品質低、服務差的企業逐漸擴張,反而壓榨了致力於誠信經營、提高服務品質的定製傢俱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因此,通過有效的司法及行政干預,廣大消費者及整個傢俱定製行業才能更好地獲得長遠利益。(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