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勞動報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引發網友關注,其中提到,嚴格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鼓勵帶薪年休假與小長假連休,實現彈性錯峰休假;不得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大眾熱議的背後,是對勞動者正當休息權的關注和需求。
近年來,關於帶薪年休假的爭議屢見不鮮。帶薪年休假本是我國法律明確賦予勞動者的基本保障,是勞動者通過長期勞動獲得的休息權利——《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後,即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企業應當依法保障員工的休假權利,並按照法定標準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然而,實際中一些企業卻將帶薪年休假視為“福利”,可給可不給,給了是“恩賜”,不給則是“合情合理”,甚至還以各種理由剝奪員工的休假權利。這種將勞動者的正當“權利”異化為額外“福利”的現象,不僅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暴露出一些企業對法律法規的漠視。
因而,帶薪年休假雖有明文規定,但在現實中落實起來仍有阻力。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因素影響:帶薪年休假對於企業而言無疑會增加人力成本,加重企業用工負擔,導致部分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缺乏落實的積極性;此外,職工出於種種個人因素的考量,在與企業的現實博弈中喪失話語權,常常“想休卻不敢休”“看領導態度”等;並且,相關執法監督部門對企業提高休假門檻的現象介入力度不夠,也會影響帶薪年休假的落地。
論其本質,落實帶薪年休假的第一主體在於用人單位,而將帶薪年休假視作“福利”則徹徹底底是一種本末倒置的錯誤觀念。企業要想實現長遠、持久、穩定的發展,離不開員工的辛勤付出,而在拼搏的道路進程中保障員工的休息權利,毫無疑問是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人終究不是機器,閑暇時間對所有人都意義重大,張弛有度的生活節奏,也有助於員工調整狀態,實現全面發展。落實“休假自由”,創造更友好、更合理的職場和社會環境,既是保障職工休息權益的必要之舉,也能更有效地激發員工潛力,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
文 朱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