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蘭州晚報
還錢時,先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
雙方如無約定,應按照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規則進行扣減
蘭州晚報訊 在民間借貸中,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還款順序,借錢人先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3月24日,西固法院通過審結的一起判例以案釋法。
張某與楊某是朋友關係,2023年1月,楊某向張某借錢20萬元。張某大方出借,分三次通過銀行卡轉帳給楊某。2023年9月,楊某向張某出具借條,承認共欠張某本金2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從2024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支付完畢止。轉眼一年借期屆滿,楊某除了中途向張某還款2萬元之外分文未還。張某屢次討要未果,於2024年11月將楊某起訴至西固法院,要求楊某還本付息。
受理案件后,辦案法官向被告楊某核實借款的事實經過。楊某對借貸關係不否認,但對張某主張的利息金額提出了異議,認為自己已經償還了2萬元本金,應當按照18萬元本金計算之後的利息。但原告張某主張,楊某在還款時並未說明這2萬元是本金還是利息,張某堅持認為楊某先行償還的2萬元屬於借款利息。
2萬元錢款的性質該如何認定?法官綜合考量後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借款本金系20萬元。由於雙方未約定債務清償的順序,故應當依照法律補足當事人表意的缺漏。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時已經明確了利息的計算標準,在雙方未約定債務清償的順序的情況下,楊某先行償還的2萬元應當依法認定為利息。
據此,西固法院判決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楊某向原告張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並以此為基數支付剩餘的利息。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中,對於借錢人先償還的部分是本金還是利息,要看當事人之間有沒有約定款項的歸還順序。如果約定了還款順序,則按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未約定還款順序,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應按照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規則進行扣減。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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