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關電的三輪車躥出碰傷保時捷:挪車保安被認定全責,已申請複核
更新于:2025-03-26 12:50:55

近日,深圳市龍崗區玉嶺花園社區一保安鍾林(化名)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服務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稱,自己在為小區內車輛開道時,挪動一輛停在路中的三輪車,結果未關電的三輪車不受控制躥出,撞到了前方對向行駛但無法通過的保時捷。

此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崗大隊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保安鍾林需要為該起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故負全責,其餘二人均無事故責任。

監控視頻中,一輛三輪車擋在了保時捷前方。

對於這樣的結果,鍾林稱,自己是該社區保安,有義務維護社區道路暢通,是實施緊急救助的行為;此外,三輪車當時未熄火並停在道路中央,同樣應該擔責。此後,他向交警部門申請了複核。

3月19日,保時捷車主陳先生則告訴記者,據前述認定書結果,目前他提出的要求是鍾林個人或物業賠償受損車輛維修費2萬元。他稱,如果對方不賠償,自己的保險理賠后,保險公司也會追償。

3月24日,澎湃新聞致電負責複核該業務的民警,截至發稿前未獲有效回復。

對於保安的挪車是否屬於實施緊急救助的行為,律師意見不一。但也有律師提醒,從救濟途徑來講,保安應主張自身的行為屬於物業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根據物業管理規範而採取的行動,其侵權責任應由物業方承擔等。

保時捷車身多處被擦傷。

保安挪動佔道三輪車時,車輛躥出撞到保時捷

鍾林回憶,2025年3月16日,他當班期間,突然聽到外面有車鳴笛的聲音,發現是一輛電動三輪車堵住道路導致車輛無法通行,他便出去嘗試挪走電動三輪車,沒想到涉事三輪車並未關電,車輛躥出後撞上對向無法通過的一輛保時捷。

他提供的一段社區監控顯示,鍾林來到三輪車旁嘗試從車後方拉拽挪車,但三輪車突然啟動,最終撞上前方車輛。

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崗大隊3月17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2025年03月16日12時31分許,行人鐘林在玉嶺花園內部道路挪移由曾某某停放靜止的電動三輪車,致三輪車車身右側與由陳某某駕駛的車輛右前側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受損。該認定書稱,當事人鍾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曾某某無事故責任,當事人陳某某無事故責任。

鍾林說,自己今年60歲了,家裡主要依靠他每個月三千元的工資維持生活,無力承擔這筆賠償。目前,鍾林向交警大隊提出複核的請求。鍾林一方發來的複核申請書顯示,他希望能撤銷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式)》,並認定其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

保時捷車主陳先生同樣覺得無辜,自己只是正常行駛,卻遭遇此次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傷。

鍾先生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並申請了複核。

“(保持道路暢通)是他的職責,他沒能履行好他的職責讓三輪車亂停亂放了,他應該為此負責的。”3月19日,陳先生告訴澎湃新聞,他曾提出私下了結這個事,但是保安提出的賠償費和其預期相差太多。目前他提出的要求是鍾林個人或物業賠償,並表示如果對方不賠償,他走保險理賠后,保險公司也會向相關方追償。

鍾林一方在前述複核申請書中提到,其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有錯誤,首先鍾林不是行人,而是玉嶺花園社區保安員,事發時他在正常當班期間,挪移擋路的電動三輪車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也是好意實施緊急救助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申請人不應對事故承擔責任。

其次,涉事電動三輪車的駕駛人曾某某違規將電動三輪車停放在社區道路上,阻塞了其他車輛通行,阻塞了內部消防通道,並且停車時沒有關電,這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申請人是工作期間為了履行工作職責,同時也是好意實施緊急救助的行為,本次事故不應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該申請書稱。

保時捷車身多處被擦傷。

挪車是否屬於緊急救助行為,律師看法不一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首先保時捷車主正常行駛且該車輛並無明顯移動,加之在視頻之中可以見到事發突然,並沒有反應時間,車主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等,不應當承擔責任。

三輪車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邢鑫提到,在社區內部的停車問題通常屬於物業管理的範疇,若三輪車的停放違反了社區管理規定,那麼三輪車主的行為可能存在一定過錯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本案之中保安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邢鑫表示,需要分析保安有無相應許可權自行挪動亂停的三輪車,以及在挪車處理過程中,保安的具體行為是否適當,例如是否注意到電動三輪車處於可啟動狀態,是否啟動手剎等問題。“根據視頻可以看出,在保安挪車過程中,並未全程控制車頭,這也可能是交警認為保安全責的原因,因此在本案之中,保安的行為是存在明顯過錯的,且其行為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可能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他說。

邢鑫認為,本案中電動三輪車僅是停放在內部道路,未直接引發火災、交通事故等緊迫危險,保安挪車屬於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的行為,不能認為是法律中的緊急救助行為,不應當成為免責事由。

邢鑫認為,從救濟途徑來講,就保安個人而言應主張自身的行為屬於物業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根據物業管理規範而採取的行動,並非個人行為,其侵權責任應由物業方承擔等。

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深圳市法學會理事律師潘翔分析,鍾先生在保安員崗位當班時嘗試挪移擋路的電動三輪車,這是履行保安員職務的行為,也是好意實施緊急救助的行為。電動三輪車的駕駛人違規將電動三輪車停放在社區道路,阻塞消防通道,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並且停車時沒有關電,這是發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鍾先生沒有過錯,不應對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車輛受損的事故承擔責任。

潘翔強調,鍾先生履行保安員職務,與其出手救助不矛盾,不影響定性為助人為樂,仍構成法律上的緊急救助行為。而且,緊急救助不限於對他人人身的救助,對公共秩序、財產權益的救助亦可構成緊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