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山西晚報
消費者選擇保險產品,金融機構提供產品時都應該遵循“三適當”原則,就是要求金融機構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通過合適的管道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
用“三適當原則”做理性金融消費者,要做到三個方面:
1.“選對產品”——產品適當
金融消費者可以從產品投資方向、產品期限、產品風險等級、產品風險收益特徵、產品贖回及退出條件五個方面,客觀、全面瞭解金融產品,認真閱讀金融產品相關文件;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涉及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免責事由等條款。
2.“找對人員”——銷售適當
金融消費者應根據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準、品行狀況等方面為自身甄選更專業的銷售人員。
3.“自我診斷”——客戶適當
金融消費者在通過金融機構購買金融產品前,應進行風險能力測評,確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購買與自身情況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每個消費者所處的人生階段不同,所要解決的問題和達成的目標均有所差異,因此瞭解“三適當”原則,能説明大家科學理性地選擇金融產品,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