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堆重物樓下窗變形滙豐苑社區調解消除安全隱患
更新于:2025-03-26 04:53:53

  本報訊(記者 韓睿)近日,滙豐苑社區居民張女士發現自家陽臺的窗框莫名變形開裂。經確認,是樓上住戶在陽台堆積重物所致。隨後,社區網格員依據民法典相關內容展開調解。最終,樓上居民為張女士更換了窗框,並將重物挪至地下室,消除了安全隱患。

  接到張女士的反映后,滙豐苑社區網格員王海華當即入戶走訪調查,還請來物業人員進行鑒定。經確認,張女士家的問題是樓上住戶在同一位置堆積重物所致。隨後,一行人來到張女士家樓上住戶家中,果不其然,該住戶的陽臺上堆積著大量裝潢材料和施工用具,且大部分是鋼鐵材質。正是這些材料的重壓,導致樓下張女士家的窗框變形。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恐怕還會引發其他問題。

  王海華瞭解到,該住戶是做裝潢生意的商戶,此類材料很多,客廳臥室放不下了,有的就堆在陽臺上。王海華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堆放重物導致建築物出現倒塌、滾落等情況並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儘快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經調解,樓上居民到張女士家查看了窗框變形情況,承認自家應當承擔責任。當天,對方為張女士訂做了新窗框,並在網格員和物業人員的協助下,將大部分裝修材料和工具搬至地下室。

  律師說法

  針對此事,山西瀛遠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志東表示,調解此事主要是依據民法典第1255條: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窗框變形並非典型的“倒塌、滾落或滑落”,但堆積物的重量或堆放方式超出合理範圍,導致樓下建築結構受損(如窗框變形),可參照此條款認定責任。堆放人需證明其堆放行為無過錯(如符合安全標準、未超負荷等),否則推定存在過錯並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237條、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若因樓上堆放重物對樓下造成妨礙或損害,樓下業主可依法追責,要求樓上責任人修復窗框至原狀,或承擔修復和各種損失費用。

  在此事中,社區網格員通過走訪、協調和調解,圓滿解決了糾紛,避免了訴訟成本,可謂是此事的最優解。太原晚報

【來源:太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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