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多了酒,乘坐公司班車回家的路上,竟在車上尿濕褲子,公司以此為由將其開除!合法嗎?雙方鬧至法院。
事件回顧
男子喝多了在班車上尿褲子遭公司開除
老何於2014年4月1日入職北京某公交駕校公司。
2019年5月16日晚間,老何跟同事出去喝酒,隨後乘坐公司20路班車回家,因喝多了酒,途中在班車車座上將褲子尿濕了,自己都不知道。
2019年5月18日,老何手寫了一份《保證書》,承諾不會再犯。
2019年6月17日,公司認為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公司績效管理考核實施細則》中F類第35款“員工在公共場合影響公司形象的,屬於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行為”,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019年7月8日,老何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代通知金6266.92元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68936.12元。仲裁委未支援。
老何不服仲裁委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老何尿褲子無主觀惡意,公司屬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6萬余元。
一審:老何將褲子尿濕時處於熟睡狀態,無主觀惡意,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關於代通知金問題:
老何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關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問題:
老何認可公司提交的公司員工教育培訓會議記錄的真實性,法院對上述證據予以採信,據此法院認定老何知曉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公司主張老何於2019年5月16日晚間乘坐公司20路班車,途中在班車車座上將褲子尿濕的行為屬於“員工在公共場合影響公司形象”,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商品編號(二)款及《公司績效管理考核實施細則》中F類第35款之規定,故解除勞動關係。老何認可公司提交的保證書的真實性,法院對上述證據予以採信。
該保證書能夠證明老何確有上述行為,但其將褲子尿濕時處於熟睡狀態,並無主觀惡意。同時公司未舉證證明老何上述行為對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程度、範圍,綜合老何的行為動機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及知情人員的範圍,法院亦無法得出公司因此形象受損的結論,因此公司以此與老何解除勞動關係系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
2020年5月,一審判決:公司支付老何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68936.12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老何將褲子尿濕時處於熟睡狀態,與當眾撒尿的行為性質不能等同,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老何雖然在事發後向公司提交了保證書,表明瞭對自己錯誤的認識,該保證書只能夠證明老何確有不當行為,但其將褲子尿濕時處於熟睡狀態,並無主觀惡意,與當眾撒尿的行為性質不能等同,公司主張老何上述行為對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損害,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不足,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上海市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