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3月23日訊(記者 郭一鵬 通訊員 李倩) 24小時內,南京車主謝某停在小區門口道路上的私家車被交警貼了兩張違停罰單。謝某提出質疑,並通過12345熱線反映,自己確實違停了,願意接受處罰,但不能接受在24小時內被重複處罰,要求幫其撤銷一次。
接報後,南京江寧高新區中隊立即介入調查。經查證,事發當天下午3時許,謝某將車輛違停在知行路上隨後離開現場,交警發現后依法開具違停告知單。當晚8時許,謝某駕車離開,約2小時後又將車輛停在知行路上,次日上午10時許,交警再次對其開具違停告知單。
交警解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前提是同一輛車在同一地點違停(未移動),然而謝某違停車輛挪動后再次違停,屬於重複違章。知行路設有禁停標誌,謝某明知是禁停路段,二次依然在此違停,兩次貼單符合規定,不予撤銷。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