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此前備受關注的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開庭,上午9時進行刑事部分,下午3時進行民事部分。
開庭前,男方席某某母親鄭女士接受瀟湘晨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覺得兒子對女方很體貼,“平時也能看出來,他們兩個人走路的時候都經常手拉手,比如說吃個橘子啥的,我兒子就把橘子剝開,送到女方的嘴裏,確實看著他們很好很甜蜜的,他們兩個人是自願的。”
開庭前,瀟湘晨報記者也嘗試與該案涉事雙方聯繫回顧此案。
△3月24日,事發婚房。受訪者供圖
3月24日晚,男方席某某母親鄭女士向瀟湘晨報記者回憶,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與女方經大同陽高縣當地一家婚介介紹相識。在鄭女士的表述里,兩人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係,“每天甜甜蜜蜜,手拉手到處轉。兩人都覺得挺合適,我們就想著那訂婚吧。”對女方的瞭解,鄭女士表示知道她當時待業,更多情況並不清楚,是看到兩人感情比較好就覺得可以訂婚。
鄭女士稱,自己對於18.8萬元的彩禮並無異議,不過在2023年5月1日舉行的訂婚宴前,女方曾提出想在婚房房產證上加名,鄭女士則認為需要在結婚後。5月1日,席某某家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當日送達10萬元和7.2克戒指。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後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女方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女方一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宴後,兩人來到婚房休息。
據鄭女士講述,當日下午發生的性關係,席某某一直稱女方是自願。而席某某進行的將女方拖拽回房內等行為,是看到女方進行點火燒臥室櫃子和客廳窗簾等系列行為后,認為其處於情緒非常不穩定狀態,想先控制住女方,好下樓取車。
鄭女士表示,女方之所以和席某某起這麼大的衝突,是雙方發生性行為後女方開始有所抱怨,要求席某某在房產證上加名字。
隨後雙方協商未果,鄭女士稱5月4日,女方報警,席某某被警方帶走,鄭女士隨後同意在房產證上加名字,5月5日,鄭女士同女方趕往民政局,準備一手辦結婚證一手辦房產證,在等待親屬把房產證送來之際,等待了一段時間的女方決定離開並且不同意撤案。警方對此刑事立案。“房產證就差十幾分鐘就到了。”鄭女士稱。
隨後,5年中,席某某被批准逮捕,接下來進入移交法院起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等環節。鄭女士稱自己多次爭取,但一直沒有獲得女方的諒解。
對於上述內容,瀟湘晨報記者暫未能與女方取得聯繫,對於其視角下的此事經過暫無從得知。
△3月24日,在事發婚房內。受訪者供圖。
而據陽高縣法院一審判決和答記者問,2023年5月2日午飯後,席某某和女方一同前往婚房,席某某向女方提出發生性關係,遭到女方拒絕,女方稱等結婚後再說。之後,男方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女方發生了性關係。
事後,女方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櫃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期間,席某某拿走了女方手機,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親打來電話,席某某才將手機歸還女方。當晚,女方向公安機關報警。
偵查人員對被害人進行詢問,被害人稱其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期間,曾明確向席某某表示過自己反對婚前性行為。被害人母親也證實,事後被害人哭訴其被席某某強暴了。法院認為,雙方系戀愛關係,雖已按民間習俗訂婚,但並未登記結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部分,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款10萬元及2枚戒指應認定為彩禮範疇。女方已於立案前將該彩禮退還至婚介服務部,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通知男方母親領取該彩禮但其拒絕領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親仍拒絕領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還上述彩禮且通知其領取的情況下,仍堅持通過訴訟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請求已無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援。關於男方主張返還包括訂婚宴花費1644元在內的日常多次多筆花費9977.8元的訴求,女方對給付金額及花費有異議,法院認為上述款項屬維繫、增進雙方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於彩禮範疇,依法不予支援。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席某某、鄭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外,法院還表示,網路傳播的“騙婚”“以告強姦進行敲詐”“訂婚發生關係後第4天,女孩控告強姦”“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係”“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等傳言,均系不實資訊。
3月24日,席某某母親鄭女士向瀟湘晨報記者表示,其仍認為女方目的是想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席某某至今未認罪認罰,而二審庭審,他們也堅持做無罪辯護,“我們認為構成強姦罪的證據不足。”
此外,3月24日,該案在大同市中院召開庭前會議。瀟湘晨報記者瞭解到,鄭女士將作為公民辯護人與辯護律師殷清利共同出席二審庭審。上訴方(席某某方)提出調取證據、非法證據排除、重新鑒定和補充勘驗、女方及證人出庭等申請事項。上訴方和檢方均提交二審相應新的證據。
瀟湘晨報記者 吳陳幸子 楊旭 張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