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應聘法務崗位被公司以“招男性”為由拒絕,起訴獲賠3000元
更新于:2025-04-10 04:59:33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某企業的招聘要求中未限制求職者性別,卻以“招男性”為由婉拒女性求職者。

4月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獲悉,此前,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判決涉事公司賠償女性求職者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上海浦東法院介紹,小麗(化名)是某大學應屆畢業生,一次偶然的機會,她發現上海某公司發佈的“法務專員/助理”職位與自身條件十分匹配,且公司對求職者的性別未作要求,於是她投遞了簡歷。然而,令小麗意想不到的是,根據網路招聘平臺的系統顯示,公司在流覽簡歷的3分鐘后就回復稱“簡歷未通過篩選”。感到疑惑的她主動詢問原因,公司表示“我們想招一位男同志”。面對這樣的答覆,小麗繼續追問理由,公司卻再無回應。小麗認為,該公司以性別作為篩選條件,屬於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侵犯了她的平等就業權,構成就業歧視,於是訴至人民法院。公司辯稱,該崗位最終錄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視,至於“招男性”的說法,是為了化解小麗未被錄用所帶來的不適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篩選求職者時,不應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遂對公司的解釋不予採信。最終,法院支援了小麗的訴訟請求,判決公司賠償小麗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上海浦東法院法官黃鼎鋒介紹,平等就業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權的同時,應保障求職者的平等就業機會。女性依法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就業權利。本案中,公司以“我們想招一位男同志”為由拒絕小麗的求職申請,意為因小麗為女性而無法通過初篩繼而被聘用。公司在公示的任職條件之外,額外設置性別門檻,對女性求職者區別對待,已構成對小麗平等就業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黃鼎鋒表示,企業在招聘過程中應恪守法律規定,從發佈招聘資訊、篩選簡歷,到面試、錄用的各個環節,都應做到公開透明、有章可循,確保公平公正。企業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引導就業者跨出邁向社會的第一步。企業依法合規招聘,能夠降低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同時也有助於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推動社會就業環境朝著更加公平、和諧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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