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自願加班”協定陷阱
更新于:2025-04-09 18:30:16

本文轉自:河源日報

  如果在入職時簽訂了自願加班協定,協定是否有效?簽了協定后能不能繼續要求支付加班費?當事人該如何維權?為此,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彥紅進行相關普法。

  記者:自願加班協定是否有效?

  李彥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故公司讓員工簽訂自願加班且放棄加班費的協議屬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內容,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反了公平原則,該協定是無效的。

  記者:簽了協定能不能繼續要求支付加班費?

  李彥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責任不因勞動者簽署放棄加班費協定而免除,並且需要結合不同情況支付不同標準的加班費。

  記者:當事人該如何維權?

  李彥紅:在收集證據方面:1.考勤記錄(紙質或電子打卡記錄、指紋打卡數據、門禁記錄);2.工作成果證明(加班期間完成的工作檔並保留郵件發送時間);3.加班通知(用人單位通過微信群、郵件、公告等要求加班的記錄);4.證明加班未支付費用的證據(如工資條、銀行流水、溝通記錄等)。

  在維權途徑方面:1.與用人單位協商;2.協商沒有結果情況下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3.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4.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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