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業主安裝充電樁遭物業阻撓,法院判了
更新于:2025-03-28 00:24:26

新能源汽車鑰匙在手,充電樁卻一直沒有著落,“卡”在了小區物業不肯出具允許施工證明。記者昨日從大連中院獲悉,大連中院的最終裁判,讓一場與業主安裝汽車充電樁相關的理念與“技術標準”之爭、權利與義務之爭落下了帷幕。

該案緣起於朱先生想在社區地下車庫的自家車位上安裝汽車充電樁設施,需要向供電局提供車位使用證明、購車證明、物業證明等相關材料。材料陸續準備妥當,唯獨小區物業遲遲不肯出具允許施工的相關證明。於是朱先生一怒之下將小區物業告上了法庭。

國家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朱先生認為,小區物業有義務協助業主安裝充電樁。故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出具同意使用地下車位安裝充電樁的證明及其他材料。

法庭上,朱先生援引大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2年印發《關於推進物業管理區域充電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全市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回應政府部門要求和業主充電需求,依法依約積極配合居民個人、供電企業等開展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活動,不得無故阻撓,不得擅自設置門檻……

而小區物業則拿出2019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以下簡稱“《技術標準》”),其中第6.1.5條規定:地下車庫或高層車庫的充電設施區防火單元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000平方米。但朱先生所在社區在2020年取得規劃許可時,其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4000平方米,雖然滿足當時的消防驗收要求,但是沒有達到安裝充電樁的標準。

一面是大力發展新能源、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向上態勢,一面是《技術標準》之下言之鑿鑿的安全隱患。天平兩端,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如何平衡?

一審法院支援了朱先生的訴請,判決物業公司為朱先生出具同意其使用地下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證明。物業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大連中院。

大連中院民二庭對該案進行了更為細緻嚴謹審查。《技術標準》中提到的“地下車庫或高層車庫的充電設施區防火單元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000平方米”是針對集中佈置的充電設施區。社區業主自用停車位是否具備安裝條件,具體應如何安裝充電樁等問題,應由供電企業根據現場勘察結果依規進行判斷,並需接受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自行認定不符合《技術標準》並拒絕配合,不予支援。另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政務諮詢”中,住建部回復,對於竣工於《技術標準》實施之前的既有建築,建築內地下停車庫防火分區大於1000平方米,但能滿足該標準其他條款,且滿足《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防火規範》等停車庫其他相關標準要求時,可安裝充電設施。

大連中院民二庭法官張錢查詢人民法院案例庫,類案均支援了業主的訴求。事實、證據、先例,發出一致的聲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終裁判讓這場激烈的理念與《技術標準》之爭、權利與義務之爭落下帷幕。

鑒於我市已有多件類似訴訟,大連中院向大連市物業管理協會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明確物業公司的職責邊界、規範物業公司對業主的答覆、暢通救濟管道等審判中發現的物業服務問題。

日前,大連市物業管理協會回函表示,將會強化責任落實,督促物業公司依法履職,依法配合業主或使用人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該協會同時也向各會員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發出《關於積極配合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工作的倡議書》。

(大連新聞傳媒集團記者王藝)

【來源:東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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