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一男子元旦夜在街頭放鞭炮,導致一名路過的女子左側臉部被炸傷,后經診斷為面部二度燒傷。3月22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該案二審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男子賠償女子皮膚修復費用1.2萬元。
資料圖 據IC photo
事情發生在2024年1月1日晚上11時許,女子趙某在銀川市西夏區某天橋轉街時,被冶某在天橋上放的鞭炮(二踢腳)炸到,致使趙某左側臉部被燒傷,後經送醫診斷為面部熱燒傷〈1%(深二度),趙某第一次去醫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由冶某支付。同年2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院本部燒傷整形美容科門診診斷為面部二度燒傷,需進行抗瘢痕治療3-6個月。之後,趙某前往賀蘭縣某美容店進行皮膚修復,花費1.2萬元。
2024年6月14日,經在某派出所協商,冶某同意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趙某支付皮膚修復費共計1.2萬元。不過,冶某在2024年7月10日通過微信僅向趙某轉帳200元,趙某未收取。冶某稱,當時之所以答應給趙某每月1500元,是因其不知趙某系在美容醫院進行修復,其只認三甲醫院出具的發票和收據。
事後,趙某起訴冶某索賠1.2萬元皮膚修復費。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冶某放鞭炮將趙某臉部炸傷,應向趙某支付其因此產生的各項損失。雙方在派出所協商一致,由冶某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趙某支付皮膚修復費共計1.2萬元,現其稱當時之所以同意按每月1500元向趙某支付1.2萬元是因其不知趙某在美容院修復皮膚而主張賠償金額過高,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趙某確因其侵權行為對皮膚修復花費1.2萬元。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冶某賠償趙某皮膚修復費用1.2萬元。冶某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郭宇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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