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求職遭無薪“試崗”?當地人社局:已第一時間摸排是否存在此類情況
更新于:2025-03-28 07:14:45

3月26日,極目新聞報導,近日多名網友在社交平臺上反映,瀋陽有公司在招聘時要求面試者無薪“試崗”。

報導稱,當地一家招聘公考講師的教育機構的招聘人員稱,該崗位需要試崗7天,試崗期無工資,試崗通過後可入職培訓。另一家招聘安檢員的服務公司要求無薪試崗1至3天,試崗通過後有3個月的實習期,實習期綜合工資在3500元至5000元之間。

相關話題衝上熱搜

27日,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確實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公司就應該支付相應報酬。如果遭遇了無薪“試崗”,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通過全國根治欠薪線索反映平臺、撥打12345熱線等管道理性維權。

上述工作人員表示,注意到網上反映的“試崗”問題後,相關部門第一時間在瀋陽全市範圍內開展勞動用工法治體檢活動,摸排是否存在此類情況。今年以來,市級的勞動監察、勞動仲裁部門尚未接到相關投訴。

無薪“試崗”問題引發網友關注,相關話題一度衝上熱搜。那麼,用人單位無薪“試崗”可能會觸犯哪些法律法規?無薪“試崗”3天和“試崗”一個月,在性質上是否有區別?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告訴記者,法律上並無“試崗期”概念,只有“試用期”概念,在司法案例中普遍將“試崗期”認定為“試用期”,企業需按法律規定承擔義務。試用期需滿足以下條件: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時長要與勞動合同期限挂鉤,比如3個月至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企業自行設定的試崗期因未納入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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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良善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企業不得以“試崗”為由拒付報酬。企業要求簽訂“試崗期協定”約定無薪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據此,“試崗”期間,但凡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即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企業都需支付報酬並承擔法律責任。

趙良善介紹,不論企業設定3天還是1個月的“試崗期”,只要企業未依法支付報酬,都屬於違法。

對於“試崗期間被辭退的情況,趙良善進一步解釋,如果被辭退的原因並非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是由於企業的原因,且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定,企業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惡意騙取廉價工作力,構成違法解僱的,員工還可以要求企業賠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趙良善建議,無薪試崗”設定本身違法,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按正式用工標準支付報酬並簽訂合同。如員工的權益受到侵害,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付建認為,只要構成實際用工,“試崗”3天和一個月性質相同,都需遵守勞動法規。企業在這期間不簽合同、不發工資,或無條件辭退勞動者,同樣違反《勞動法》,損害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付建表示,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如支付工資、簽訂合同等。

紅星新聞記者 王語琤

編輯 張尋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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