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又見“野蠻乘車人”,一次法律懲戒勝過萬次輿論譴責
更新于:2025-03-26 13:23:57

讓法律的懲戒更加嚴格、更易操作,才會真正產生“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的效果,讓乘車文明追上高鐵動車的速度

赤腳、打人……又一起因霸道乘車引發的衝突事件,觸動公眾神經。

據報導,3月24日,一名女生因提醒同車廂男子勿脫鞋將腳放到他人座椅上被打。當晚,@廣鐵集團廣九客運段 發佈通報:3月24日,D7594次列車運行在深圳北至東莞南區間時,4車3C座位旅客向列車工作人員投訴,對面4B座位旅客赤腳搭在其身旁的3B座椅上。列車工作人員到場勸阻后,旅客把腳放下並穿上鞋。后經瞭解,工作人員離開后,該旅客再次赤腳伸到對面座位上,引發4車3C座位旅客不適,並拍攝視頻,從而引發爭執。目前公安部門已對該情況介入調查。

將赤腳伸放到他人座位旁,沒有絲毫的教養,更影響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嚴重干擾正常交通秩序,相信隨著警方的介入,涉事男子必會付出相應代價。但這會讓他本人或他人長教訓嗎?恐怕未必。類似衝突事件屢屢進入公眾視野,大家都想“要個明白”:高鐵上的霸道行徑為何反覆發生?

霸座、赤腳占他人座位、腳蹬前排靠背……這些行為大家並不陌生。對於這類人,公眾更願意稱其為“野蠻乘車人”。人之為“人”,在於信奉社會規則,而規則正是文明社會和叢林社會的分水嶺。如果都像這些人一樣,目無規則,不講規矩,社會運行就會混亂失序,人的權益更無從談起。

根據《鐵路旅客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七種失信行為將納入信用記錄。從現實看,霸座等野蠻乘車行為,即受第一條“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規制。相比該辦法中吸煙、假票假證乘車等行為的明確性,懲戒霸座等野蠻乘車行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事實上也面臨規則失之於寬泛的問題。

比如,“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如何衡量?是否要被警方行政拘留才算?還是說鐵路部門作為經營主體,可以自行將其納入黑名單?

按照相關辦法,若霸座等行為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或立為刑事案件,由相關鐵路公安局通報相關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並納入懲戒名單。但問題是,不是所有霸座都必然走到治安管理處罰這一步,檢索相關新聞案例,有的當事人被批評教育,也有的並無下文。

事實上,鐵路部門也有權將相關行為人納入黑名單。未被公安機關處理的,由鐵路站車工作人員收集有關音視頻證據或2名旅客以上的證人證言或行為責任人本人書面證明,報鐵路運輸企業審核、認定後,納入懲戒名單。程式煩瑣不說,鐵路部門也未必有此動力。

即使被納入失信人名單,處罰通常是在90天到180天內無法購買火車票。與其他行為失信人的5年受限期相比,要寬鬆得多。當懲戒力度不夠,給“野蠻乘車人”的痛感不夠,自然難以產生足夠震懾力。

若是靠媒體輿論先行,天天盯著這些不文明現象,雖然能解決一些個案,但終究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改變管理執法的粗放和軟弱,讓相關部門積極履行責任,做好規則的捍衛者,才能對霸座等野蠻亂象釜底抽薪。輕縱“野蠻乘車人”,受損害的將是公共權益。

有一個段子,“去新加坡旅遊容易一不小心就變成窮光蛋”,說的是新加坡對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或亂扔垃圾等行為的處罰極嚴、極明確;在德國,霸座等行為一旦進入徵信,影響不止乘車,還有廣泛的經濟生活。拿這些舉例,不是說一定要實行嚴刑峻法,而是說法律法規要更嚴格、更明晰,減少模糊地帶,要便於操作。

一次法律行動勝過一萬次輿論譴責。針對屢屢出現的“野蠻乘車人”亂象,宜在法條中對其行為作出更明晰而統一的界定,對其懲戒程式有更簡便的認定操作,對徵信黑名單制度有更嚴厲的“禁期”,等等。總之,校準法規的寬嚴與準度,讓法律的懲戒更加嚴格、更易操作,才會真正產生“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的效果,讓乘車文明追上高鐵動車的速度。

紅星新聞評論員 文陽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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