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陝西工人報
曾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
能否入職新單位即休年休假
舒悅 程南俠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歐陽某某在B公司從事網路工程師工作。因個人發展需要,歐陽某某辭職后,於2022年6月29日入職A公司,從事網路工程師工作,雙方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
2023年6月7日,雙方就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補償協商未果,歐陽某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A公司支付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7日的4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歐陽某某提出,自己在B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已經具備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應當在2022年6月29日進入A公司當日就開始享受年休假。
A公司則認為,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是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歐陽某某並未在本公司工作滿12個月,不滿足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的條件。
處理結果
仲裁委認為,歐陽某某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條件,入職后即可享受年休假。經仲裁委調解,A公司按照4天未休年休假標準支付歐陽某某相關補償。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到新單位當年度能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該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本案中,歐陽某某在B公司工作時間為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已符合“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條件,在入職A公司的當年度就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歐陽某某的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年不滿10年,全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A公司僅以未在本公司工作滿12個月為由不認可歐陽某某滿足帶薪年休假的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折算方法,他在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應當享受2天年休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7日之間應享受2天年休假。因此,歐陽某某可以主張4天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