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偷冒充戶主自稱鑰匙丟失請鎖匠撬門,鎖匠不知情便撬門換鎖,收了勞務費后離開,由此引發的財物失竊。
鎖匠是否要承擔責任?
近日,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
劉大姐與李某(二人均為化名)系牌友,李某知悉劉大姐有在家中存放現金的習慣。2023年12月,李某確認劉大姐離開住處后,多方打聽聯繫鎖匠王某前去開鎖。
“我是業主,我的鑰匙丟了,你幫我開鎖吧。”李某要求王某將門鎖打開。王某檢查一番后發現,門被反鎖了打不開,便準備離開。李某拜託王某想辦法,王某表示“要麼找房東,強行開鎖的話就得把現在這個鎖給廢了”,李某謊稱“家中備用鑰匙被老婆拿走,一時半會回不來,直接換鎖”。
隨後,王某按照李某要求換鎖並收取100元費用。待王某離開后,李某進入劉大姐家中盜竊。劉大姐回家時發現自己的鑰匙怎麼也打不開門,叫人撬開門后發現家中財物不翼而飛,遂向派出所報警。經警方偵查發現,李某盜取現金23000元,贓款被揮霍。2024年5月,李某涉嫌盜竊罪被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李某犯盜竊罪並責令李某向劉大姐退賠23000元。因李某無財產可供執行。劉大姐遂向王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賠償損失。
漢陽法院認為,李某的盜竊行為雖已追究刑事責任,但因無財產可供執行,劉大姐的財產損失未給予賠償。王某開鎖資質雖已經到相關部門備案,但不意味著不承擔民事責任。王某作為從業多年的開鎖人員,應在開鎖前核實身份,但王某未盡到核實義務,具有過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立法精神,綜合考慮開鎖行為對損害的因果關係、財產損失數額及刑事退賠情況等情況,酌定王某對李某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60%的補充責任。王某承擔責任后,可在其責任範圍內向李某追償。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召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召集人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