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材料騙社保 法律後果需自擔
更新于:2025-03-26 04:32:09

社會保險與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偽造材料獲取社會保險待遇會有什麼法律後果?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政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

【案情回顧】

某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作為申報單位,向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辦理張某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手續,該局經審核作出《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退休審批表》。后該局接到張某涉嫌檔案造假違規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舉報後進行調查,認為張某存在欺詐騙保違規情形,進而作出《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告知書》,告知如下:1.自即日起撤銷對張某作出的退休審批表核准手續;2.2023年8月起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請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違規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本案中,現有證據能夠證明關於張某申報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手續的檔案材料中存在偽造的證明材料,張某在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情況下領取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且根據張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張某亦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儘管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是辦理退休的申報主體,但張某是使用偽造材料獲益的主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的相對方應當為實際獲取社會保險金的一方,故該局作出被訴告知要求張某退回已經領取的社會保險金並剝奪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無不當,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依法籌集、用於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專項公共資金,具有鮮明的公益性和社會共濟性。其穩定運行是社會保障制度有效性的根基,直接關係全體參保人的合法權益。而誠實信用既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中的核心義務,個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任何通過偽造材料、虛構事實等手段騙取社保待遇的行為,均構成對公共財產權的侵害,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也破壞了社會誠信體系。本案中,張某使用偽造的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經歷材料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騙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客觀要件,行政機關據此作出責令其退回社會保險資金並剝奪其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理決定並無不當。

社會保險制度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網和社會運行的穩定器,任何人不得通過非法手段侵佔公共利益。法院經嚴格審查後,依法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不僅是對張某個人偽造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否定,更有助於維護社保基金的管理秩序和安全穩定。

社保待遇的申領須以真實、完整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前提,社保領域“騙保必究”是法律紅線。虛假申報不僅導致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詐騙罪,面臨刑事追責。文/祝飛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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