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路直播行業蓬勃發展的同時,未成年人 “巨額打賞” 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然而,近日,一起 “23 歲學生半年花 200 萬打賞主播” 的典型案例引發了廣大網友的熱議,這麼大的孩子用父母的錢對主播進行打賞,這筆錢還能要回嗎?
案例情況
2024年12月,福建某地家長陳先生向媒體求助稱,其 23 歲的外甥女小胖(化名)在半年內通過某直播平臺向多名主播打賞近 200 萬元。
據小胖自述,她偶然進入一個 “女團直播間”,主播通過即時PK排名、私信互動等方式激發其 “沖榜一” 的勝負欲,甚至與某主播私下建立情感聯繫。在直播間氛圍的誘導下,她單日最高充值金額超10萬元,累計送出價值千元的 “火箭” 禮物122個。
家長髮現小胖刷禮物的行為後,母親生氣住院,自己提出想退款。在跟平台溝通退款時,小胖和家人發現退費並不如充值打賞那樣簡單直接。直播平臺客服稱,如果說沒有其他的原因,成年人打賞這邊是沒有辦法去退的。目前,家長正嘗試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款項。
律師點評
律師在看到該案件后表示,小胖已經23歲,屬於成年人,其打賞效力原則上很難退回。根據《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年滿 18 周歲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需獨立承擔民事法律後果。小胖的打賞行為屬於自主消費,若無證據證明其存在精神障礙或打賞時處於不能辨認自身行為的狀態,則法律推定其行為有效。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需滿足 “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等條件。若家長主張退款,需舉證打賞行為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法定撤銷事由。
《關於規範網路直播打賞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明確,平臺應落實實名制、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打賞服務,但對成年人使用者僅要求 “合理設置充值限額” 和 “消費提醒”。本案中,若平臺未對單日10萬元異常充值觸發風控預警,或未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核實操作人身份,可能因未盡到審慎管理義務承擔次要責任。但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以 “成年人自甘風險” 為由,判令平台承擔的責任比例有限。
若打賞款項屬家庭共有資金(如父母存款、遺產),家長可主張小胖無權單獨處分共有財產,要求主播及平臺返還不當得利。但需證明資金共有性質及小胖惡意轉移財產。若款項系家長贈予小胖或為其個人所有,則處分行為合法有效,家長無權追回。
成年人打賞退款糾紛的本質,是法律對 “行為自主” 與 “公平正義” 的權衡。本案中,家長維權成功的關鍵在於能否突破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的推定,證明打賞行為的 “非自願性”。這既需要法律對直播亂象的精準規制,也提醒公眾:網路消費需理性,家庭財產管理應謹慎。唯有平臺、用戶與監管三方協同,方能構建健康可持續的網路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