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轉帳憑證,民間借貸關係能否認定?
更新于:2025-03-26 02:06:40

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聶傳青 龐豔粉/文圖

在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的資金周轉和借貸行為屢見不鮮。轉帳操作簡單便捷,能夠快速實現資金流轉。然而,當情誼遭遇金錢糾紛時,僅憑轉帳憑證能否確鑿認定借貸關係並成功討回借款呢?通過內鄉縣人民法院灌漲法庭審理的一起真實借款糾紛案件,我們可以揭開背後的法律真相。

案情回顧

原告趙某訴稱,2019年7月7日,被告陳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借款10000元,7月30日又借款5000元,2021年6月12日再次借款5000元。三次借款均通過微信轉帳完成,共計20000元。趙某多次催還無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償還本金及利息,並承擔訴訟費用。

然而,陳某卻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他表示,2019年7月7日前並不認識趙某,經張某介紹,自己用挖掘機為劉某等人幹活。劉某與張某合夥做生意,讓他幫忙與賣家溝通,劉某通過微信轉來10000元,他隨即轉給賣家,賣家還出具了相關手續。7月30日的5000元是機器租賃費,2021年6月的5000元則是趙某與王某合夥投資用於購買機器的款項。

雙方舉證

原告趙某為證明借款事實,提交了微信支付轉帳電子憑證三份、微信轉帳截圖五張,以及與張某的通話錄音及文字版,並申請張某出庭作證。被告陳某也積極舉證,提交了與張某的通話錄音及文字版、收據一張、微信聊天截圖兩頁,並申請證人曹某出庭作證。曹某證明,原被告合夥做生意,購買機器中的5000元系趙某的出資。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趙某通過微信向陳某轉帳10000元,同月,出租人出具收據,表明收到陳某10000元。2019年7月和2021年6月,趙某及親戚李某分別向陳某轉帳5000元,2021年7月陳某向李某轉回5000元,並通過微信告知趙某,之前的轉帳用於幹活費用及購買機器款項,並發送了收據照片。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在此案中,趙某轉帳10000元的時間與陳某收據的時間契合,微信聊天內容也與租賃費、機器款陳述相互印證,被告的抗辯達到了高度蓋然性,完成了舉證責任。而趙某僅提供了轉賬記錄,缺乏借條、微信聊天等能證明借貸合意及催款記錄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在民間借貸場景中,轉帳憑證是常見的證據形式。然而,它僅能證實資金的流轉方向,即一方將款項轉給了另一方。民間借貸關係的核心要素是借貸合意,即出借方與借款方達成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僅有轉帳行為,無法確鑿證明雙方存在借款的真實意圖。當原告僅憑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一旦被告提出轉帳系因其他債務關係所致的合理抗辯,轉帳憑證的證明力便會大打折扣。因此,轉帳憑證並非認定民間借貸關係的決定性證據,只是證據鏈中的一部分。

此外,判定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還依賴於完整、嚴密的證據鏈條。無論是出借方還是借款方,在借貸行為發生之初,便應具備強烈的證據留存意識,為可能出現的糾紛提前築牢證據防線。

通過此案可以看出,僅有轉帳憑證並不足以認定民間借貸關係。借貸雙方在資金往來時,應盡量保留借條、聊天記錄等能夠證明借貸合意的證據,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舉證不足的風險。

【編審:趙勇生】

春暖花開 踏青賞景
春暖花開 踏青賞景
2025-03-26 12:47:43
即將發行!就在明天
即將發行!就在明天
2025-03-27 21:4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