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會上朝陽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劉礪兵介紹了該法院近6年審結的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概況。
劉礪兵說,2019年至2024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共審結各類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108件。其中,2019年46件,2020年20件,2021年13件,2022年3件,2023年16件,2024年10件。從案件數量上看,隨著前端治理力度加大,進入審判階段的涉食品、藥品案件數量有所回落。
這之中,涉食品類犯罪案件共64件,常見的種類包括白酒、紅酒、威士卡酒、牛肉製品、驢肉製品、桶裝水、洗滌劑等。其中,酒類案件26件,佔全部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25%,主要涉及假冒貴州茅臺酒、五糧液、奔富等國內外知名白酒、紅酒品牌。保健食品案件18件,佔全部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17%,主要是涉案人員銷售含有他達拉非、西地那非、0-丙基伐地那非等非法添加成分的保健食品。肉類案件10件,佔全部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9%,主要涉及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進口肉製品,在肉製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次充好予以銷售等。桶裝水案件8件,佔全部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7%,主要是涉案人員侵犯“娃哈哈”“怡寶”等知名飲用水品牌的註冊商標。
涉藥品類犯罪案件共44件,常見的種類包括醫美針劑、中成藥、眼藥水、疫苗、醫療器械等。其中醫美針劑案件24件,佔全部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22%,主要是涉案人員非正規渠道購進未取得藥品相關審批證明檔的注射用A類型:肉類毒素等。隨著中醫藥產業的發展,除西藥外,中醫藥在健康保健領域佔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中成藥案件增加,共10件,佔全部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9%,主要是涉案人員生產、銷售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檔的安宮牛黃丸等。眼藥水案件8件,佔全部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7%,主要是涉案人員在無藥品銷售資質的情況下,銷售未經批准生產、銷售的進口眼藥水。
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顯示,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均系北京同仁堂製藥廠員工。2020年至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利用非法獲取的部分安宮牛黃丸製藥原料,自製安宮牛黃丸並向吳某某等人出售,銷售金額達人民幣80余萬元。其中,王某1、王某2負責將非法獲取的安宮牛黃粉混入蜂蜜后揉成藥丸晾乾,從網上購買藥殼、封蠟對藥丸進行分裝、蠟封。邱某負責在藥殼上加蓋“安宮牛黃丸”印戳,用金箔對藥丸進行外包裝。隋某負責尋找客戶、對外銷售。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藥品,銷售上述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均已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且屬於情節嚴重,分別對四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罰金人民幣60萬元至10萬元不等,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朝陽法院表示,安宮牛黃丸屬於以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物件的急救藥品。根據《“兩高”藥品安全司法解釋》)規定,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屬於以孕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物件的,應當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王某1等人雖系同仁堂製藥廠員工,但私自生產安宮牛黃丸並銷售屬於未經批准生產、銷售以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物件的急救藥,可以認定其行為已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程度,即使沒有藥品消費者造成實質性危害後果,也構成犯罪。私自生產藥品,不僅危及公眾健康,還破壞了企業聲譽、擠壓了企業競爭空間。該案依法打擊私自製售安宮牛黃丸的同仁堂“內鬼”,不僅保護了公眾用藥安全,同時為老字型大小企業營造了公平的市場環境,維護了老字型大小品牌聲譽及價值。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屈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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