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父與李母系夫妻關係,雙方育有王大寶、王小寶。王父與李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房屋,登記在王父名下。王父與李母於2018年共同訂立一份遺囑,指定房屋由王大寶繼承所有。2021年,王父因病去世;2022年,李母因病去世。因王小寶不認可父母共同遺囑的效力,王大寶與王小寶就房屋的繼承問題產生糾紛,王大寶於2024年將王小寶訴至法院,要求按照父母的遺囑繼承房屋。海澱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王父與李母所立共同遺囑真實、合法、有效。王大寶依據王父與李母所立遺囑主張房屋由其繼承所有,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案情簡介
原告王大寶訴稱,父母於2004年購買房屋,登記在父親名下。其為了便於照顧父母,一直與父母居住在一起,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故父母二人於2018年共同書寫了一份遺囑,載明:房屋由兒子王大寶繼承。2021年,父親因病去世;2022年,母親因病去世。其認為,房屋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現兩人均已去世,並留有遺囑,遺囑合法有效,故房屋應當由其繼承所有。
被告王小寶辯稱,父母二人雖立有共同遺囑,但該遺囑的內容系母親一人所寫,故該遺囑僅應系母親的自書遺囑。父親未自己書寫遺囑,僅在該遺囑上簽名、寫日期,且父親的遺囑部分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故對於父親的遺產部分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本案中,房屋系王父與李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應屬於王父與李母的夫妻共同財產。關於王父與李母於2018年所立遺囑,該份遺囑由李母親筆書寫,李母與王父共同簽名確認,並註明年、月、日,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內容是共同處理二人共同所有的房產,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明確,應認定該共同遺囑真實、合法、有效。王大寶依據王父與李母所立遺囑主張房屋由其繼承所有,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最終,法院認定王父與李母的所訂立的共同遺囑有效,房屋由王大寶繼承所有。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一、什麼是夫妻共同遺囑?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立遺囑人共同訂立同一份遺囑,對於生前各自或者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鑒於夫妻關係的特殊關聯性,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共同遺囑就是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二人共同訂立同一份遺囑。關於夫妻共同遺囑的類型,按照遺囑指定繼承人的不同,總體上分為三大類型:1.共同指定型。即夫妻雙方在遺囑中共同指定由第三人繼承遺產。2.相互指定型。即夫妻雙方在共同遺囑中約定,一方先去世的,另一方成為去世一方遺產的唯一繼承人。該種遺囑有利於在一方去世時,保障存世一方的物質生活。3.混合型共同遺囑(亦稱“柏林式遺囑”)。即夫妻雙方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並約定在雙方均去世后指定第三人為繼承人。本案中,王父與李母訂立的遺囑約定雙方去世后,房屋由王大寶繼承,二人共同指定由王大寶繼承遺產,故二人所立共同遺囑屬於共同指定型共同遺囑。
二、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
關於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均未進行明確規定,但在司法部於2000年3月24日發佈的《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根據該規定,公證處對於訂立的共同遺囑可以進行公證,由此來看,該規定已經實際上認可了經過公證的共同遺囑的效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北京高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九條關於共同遺囑能否認定有效的問題解答中,明確表明“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當事人僅以遺囑內容為一方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相關形式要件為由請求認定遺囑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此解答已基本認定了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夫妻共同遺囑的法律效力。故在本案中,王父與李母共同訂立遺囑,雖該遺囑內容僅為李母一人所寫,但因王父與李母均在該遺囑上簽名並註明日期,故該遺囑形式上符合要求,內容系處分二人所有的財產,故共同該遺囑應屬合法有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關注©山東高法大法官訪談 | 山東高院院長霍敏:堅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樑”的司法擔當,以法院工作高品質發展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山東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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