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意幫忙丨男子訂購數百萬法拉利,擔心車行無貨提出解約,定金2年未退,最新進展來了
更新于:2025-04-10 23:25:30

2023年4月,李先生在長沙駿馬法拉利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訂購了一台391萬的法拉利296gTb跑車,並支付了30萬元定金。

由於4s店沒有兌現期限內提供生產信息的承諾,李先生認為車行無法交貨,於是提出解約退款。時隔兩年,這件事仍然沒有得到處理,於是李先生向晨意幫忙記者求助。

4月10日,長沙駿馬法拉利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馬先生表示,可以退款,會在5個工作日內將30萬元退還給李先生。

銷售承諾一周內提供生產資訊未兌現,消費者下定一周後因擔憂想退定

日,李先生告訴晨意幫忙記者,為了擁有一台他的夢中情車法拉利296GTB跑車,他去過省內外好幾家法拉利4S店,得到的答覆都是“配額很緊”。

2023年,長沙駿馬法拉利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聯繫李先生稱有配額,“最早我去長沙法拉利去訂這款車時,他是說沒有配額,也就是分不到車給我,後面是告訴我說,有人不要這個車了,有一個現成的配額給我,我才會馬上去他們店裡訂購這款車的。”

李先生稱,“我2023年4月8日在長沙法拉利下了定,他們銷售承諾我會隔一周就告訴我車的生產資訊,我才下了這個訂單。到了2023年4月15號,他們各種理由說這個車的生產信息沒有更新。”

李先生解釋,“是因為他們當時強調,能在4月15號之前,給我更新的生產資訊,然後一直到4月15號之後,他又說可能是廠家信息沒有更新及時,所以還看不到更新資訊。後來他們經理發了一個生產資訊單出來,但是那個上面的名字不是我的,內容也看不到詳細的配置單。”

李先生表達了自己當時的擔憂,“我擔心他們車到不了,或者以各種理由把我的錢套在裡面。我有理由懷疑,他們當時只是隨便找了一個東西發給我,來拖延我的時間。”於是李先生在下定當月提出解約退款的要求。

李先生表示,長沙駿馬法拉利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駿馬公司)的負責人當時告訴他可以退款,“他們說等這個車賣給下一個買主,資訊修改為那個買主的資訊,就給我退款。”

由於一直沒有等到退款,李先生向駿馬公司的負責人詢問情況,被告知沒有遇到下一個買主,“一直拖到兩年後的現在,他們說這個車沒人接盤,所以車不能給我退。”

在李先生的購車合同中載明,2023年9月30日前要交付車輛,並約定了如甲方(駿馬公司)違約,未如期交付車輛,則每日需要支付定金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違約金累計最多不超過定金的30%。但合同中並未約定退定相關事宜。

記者介入後,負責人表示5個工作日內退定金

日,晨意幫忙記者來到位於瀟湘北路的駿馬公司。

公司的負責人馬先生認可李先生關於退定金的說法,但他表示,李先生訂購的這台車一直沒有找到新的買家。

馬先生告訴記者,公司也一直在處理李先生的事情。當日記者介入后,馬先生經過與公司領導溝通,給了李先生一個確切的退款時間,“五天內把錢退給他,這筆錢,你可以放心,原路全款退回。”

律師解讀:甲方如要新增合同條款,消費者可以拒絕

對於本事件中的焦點問題,晨意幫忙記者諮詢了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委員、高級合夥人、副主任劉研律師。

劉研表示,交付了“定金”后,甲方的違約情況可適用於定金罰則,在甲方因為單方面原因沒有履行締約義務導致合同不能締約,消費者一方可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定金。

劉研稱,如協商後,消費者同意定金單倍返還,或要求一定的資金補償,雙方能夠達成一致,也可行。

劉研認為,駿馬公司的銷售曾在消費者支付定金時口頭承諾2023年4月15日前給消費者提供車輛的生產資訊,應視為口頭合同,應當如期履行約定。

對於駿馬公司稱需要找到下個買家才能給消費者退款,劉研認為,該條款屬於合同的新增條件,是對原有合同的變更,在沒有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拒絕。

瀟湘晨報記者段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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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00: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