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批次檢驗”,需注意哪些事?(海關答疑)
更新于:2025-04-06 00:35:52

南京海關:

我們是一家生產出口危險品的企業,出口產品主要採用一次性批量生產、分銷出口的方式。我們瞭解到,海關總署在全國海關實施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危險貨物包裝“批次檢驗”改革試點,故想諮詢:“批次檢驗”主要包括什麼內容,我公司在申請出口危險品“批次檢驗”模式時,需要注意什麼?

蘇州某危險品出口企業關務負責人 王女士

王女士:

“批次檢驗”是海關總署在危險品監管改革方案中重點推進的專案,是海關按照順勢監管理念並結合出口危險品的特點而優化的監管模式,在原有檢驗原則不變基礎上,選擇特定企業作為試點,對經首次檢驗合格的同一批出口危險品,在後續的檢驗週期內由海關實施單證驗證或單證分證,不再實施現場檢驗。詳細情況為您介紹如下:

■ 什麼是批次檢驗

根據《計數抽樣檢驗程式》(GB/T 2828.1),“批”應由同型號、同等級、同類型、同尺寸、同成分,在基本相同的時段和一致條件下製造的產品組成。

對於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將同一生產商、同一工藝,並且成分/組分、危險特性一致的出口危險化學品視為同一批次。

對於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將同一生產商生產的,採用相同運輸方式的,盛裝在相同規格及標記包裝中的相同品種、組分、含量的危險貨物視為同一批次。

對僅顏色不同但危險特性一致的屬於危險貨物的塗料,可作為一個實貨批次。

對於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鑒定,將同一生產商、同一設計類型、同一材料、同一工藝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視為同一批次。

■ 批次檢驗範圍

“批次檢驗”試點企業範圍為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和通過各直屬海關風險評估的非失信企業,優先在高級認證企業開展。

“批次檢驗”適用於試點企業申報的《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列明的出口危險化學品,以及列入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第6.2類感染性物質和第7類放射性物質除外)的出口危險貨物及其包裝。

■ 批次檢驗作業要求

對於同一“批次檢驗”的出口危險化學品,海關在企業首次申報出口時實施現場檢驗,並按指令要求實施取樣送檢。經檢驗合格後,在“批次檢驗”週期內,海關對企業後續申報的同一批次產品可以採取審核相關單證的方式實施驗證,不再實施現場檢驗。

對於同一“批次檢驗”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經海關現場實貨使用鑒定后,企業在使用鑒定單證有效期內,可以分成若干申報批次出口,海關出具使用鑒定單證的分證,不再實施現場鑒定。

對於同一“批次檢驗”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鑒定,海關憑有效期內的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測報告和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提供的自檢報告以及合格保證,可以多批出具性能檢驗結果單,不再實施檢測。

■ 試點企業的注意事項

企業自願向所在地隸屬海關提出書面試點申請。“批次檢驗”週期由各直屬海關根據實際監管情況綜合研判確定。試點企業“批次檢驗”週期內的出口危險化學品,仍有一定比例的現場抽查驗證。

試點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暫停企業“批次檢驗”資格:1.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向海關通報企業產品存在品質安全問題的;2.海關在查檢作業中發現企業存在影響安全等異常情況的。企業經過整改消除上述情形后,海關恢復其“批次檢驗”資格。

試點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取消企業“批次檢驗”資格,且1年內不得再次納入試點:1.企業被海關下調企業信用等級的;2.企業在試點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3.企業存在違法行為海關認為不宜繼續開展試點的;4.海關認為不宜繼續開展試點的其他情形。

(南京海關所屬常熟海關查檢科 趙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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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17: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