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趣”
不可“造謠”
“玩笑”變“造謠”
切勿製造“謠言”
任何以“玩笑”為名的違法行為,終將付出代價。
1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責任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這個萬物皆可“梗”的時代
我們既要保持幽默的智慧
更要守住法律的底線
法律從不懲罰幽默
但永遠制裁惡意
素材丨山東網警
【來源:聊城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