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卡通
“建議加強ATM機巡檢,在ATM機周圍設立風險提示板,完善銀行卡資訊安全防範系統,及時攔截存在風險的交易。”近日,江蘇省崑山市檢察院檢察官結合辦理的一起信用卡詐騙、洗錢案中發現的銀行管理風險,會同部分銀行代表開展座談,同步附上法律風險提示,共同保障群眾財產安全。
在這起案件中,11名被害人只是用ATM機取錢,銀行卡內的餘額就不翼而飛,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一夜間卡上多出海外消費記錄
2023年10月,崑山市公安局接到部分群眾報案,稱銀行卡被盜刷,一夜之間竟增添了幾筆海外消費。碰巧的是,他們在銀行卡被盜刷前,都在同一天的同一時段、用同一台ATM機進行過存取款業務。
“我們網點共有11名客戶的銀行卡被盜刷,損失將近60萬元。我們查看監控發現,在這些客戶存取款之前,有人在ATM機上裝了微型攝像頭及讀卡設備。”銀行網點負責人告訴偵查人員。
公安機關根據監控記錄,找到了在ATM機安裝讀卡設備的朱某。據朱某交代,他此前在崑山打零工,偶然在某境外聊天軟體上收到私聊資訊,詢問他是否有興趣做兼職,只需幫忙在ATM機上插入設備,即可獲得報酬,朱某欣然答應。
“他給我發了一個定位,讓我導航去公園的石頭後面找藍色的塑膠袋,裡面裝著晶元卡和針孔攝像頭,我拿到設備后當晚就裝在了附近的ATM機上。”朱某供述,此後,他在ATM機附近“轉悠”了2小時後將設備取下,再根據指示把設備連接在電腦上。
偵查人員調查發現,朱某放置在ATM機里的設備能盜取銀行卡資訊,針孔攝像頭則用來偷拍取款密碼,當朱某將設備接入自己的電腦后,由上線進行線上遠端操作電腦,提取採集被害人的銀行卡資訊,再把資訊發給境外人員制卡套現。
詢問中,朱某辯稱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就是測試下設備。但偵查人員在朱某手機中發現,朱某曾註冊虛擬幣錢包,並有幾筆收款記錄。
順藤摸瓜查找黑產鏈前端
朱某的設備從何而來?究竟誰是他的幕後指使?根據朱某的聊天軟體記錄,偵查人員鎖定了胡某,並在胡某車上查獲多套銀行卡信息採集設備。然而,胡某不承認自己曾安排朱某安裝盜取銀行卡信息的設備。
“我不認識朱某,只是通過境外聊天軟體加過一個群聊,裡面的人都在討論如何在ATM機安裝盜取銀行卡信息的設備。其中有一個叫張某的人讓我幫忙測試設備,並承諾如果得手,我可以分到三成,但我一直沒成功。我還見過群裡的范某,幫他維修和測試設備,當時他給我轉了一些虛擬幣作為報酬。”胡某交代。
真如胡某所說自己與本案無關嗎?這條黑色產業鏈的上游究竟是誰?帶著問題,偵查人員根據朱某、胡某的虛擬幣交易記錄鎖定了做境外禮品卡生意的范某。據范某供述,他想到禮品卡上有磁條,一直琢磨能否找到方法複製禮品卡的磁條資訊再製作新卡,多次賣出牟利。為了掌握這門技術,范某通過境外聊天軟體結識了胡某。
“胡某告訴我他會製作一種讀卡設備,能夠採集磁條卡資訊。”范某交代,2023年10月的一天,胡某聯繫他說有一批銀行卡的資訊,詢問能否幫忙在境外製卡盜刷,范某遂聯繫可以制卡的境外人員路某,根據胡某提供的銀行卡信息製作了十幾張新銀行卡,再在境外刷卡套現。之後,路某將套現后的分成轉給范某,再由范某轉到胡某提供的幾個虛擬幣帳戶中。
聊天記錄滅失,技術人員找到新的突破口
2024年3月,該案移送至崑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於當時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聊天記錄滅失,案件調查面臨困難。為此,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梳理出案件的幾個關鍵點——胡某在案件中起什麼作用?涉案人員的獲利情況如何?如何證明朱某的犯罪故意?
隨後,承辦檢察官與檢察技術人員密切協作,尋找破題路徑。雖然胡某拒不承認參與本案,但技術人員找到了關鍵突破口——MAC位址(即物理地址或硬件地址,是網路設備,如網卡、路由器的唯一標識碼,用於在局域網中識別設備)。經調查發現,雖然朱某、胡某作案電腦IP位址不相符,但是主、被控網卡MAC位址相一致,能夠證明胡某就是朱某的上線並遠端操控朱某電腦的事實。
在此基礎上,辦案團隊將重點集中在釐清虛擬幣交易的流程上,補充虛擬幣資金鏈條電子證據。經查閱涉案虛擬幣錢包位址及交易流水,辦案團隊整理出該團夥虛擬幣資金鏈條上11個虛擬幣帳號的所有交易資訊,並在各虛擬幣錢包的充幣、提幣記錄中尋找關鍵資訊。
“我們發現,尾號為vf的虛擬幣錢包中,有一筆交易記錄與胡某供述的范某向其支付的款項一致,證明這個錢包為胡某所有,而此錢包的充幣記錄又與范某供述的分贓給胡某的交易記錄一致。”承辦檢察官說,正是這一關鍵證據證明瞭胡某的犯罪事實。
為了查明該團夥成員具體獲利情況,在江蘇省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檢察資訊技術部門的指導下,崑山市檢察院依據涉案虛擬幣帳戶的充幣、提幣記錄,圍繞涉案人員收益開展測算。
由於該團夥交易的虛擬幣與美元挂鉤,技術人員根據朱某、范某等人獲取虛擬幣后交易記錄情況,結合交易日當天匯率計算得出,朱某、范某、胡某共詐騙所得59萬余元。
隨著案件各環節逐漸查清,一份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帳目往來”清單逐漸明晰,直觀呈現出該團夥分贓脈絡:由境外人員路某將全部收益的45%轉給范某,范某扣除部分金額后再分別轉給胡某、朱某。為掩飾信用卡詐騙犯罪所得的贓款,胡某將收到的部分虛擬幣轉移至其控制的其他虛擬幣帳戶。經認定,胡某上述行為已涉嫌洗錢罪。
此外,胡某的虛擬幣錢包與張某的虛擬幣錢包間存在多筆交易記錄,與胡某供述中與張某的往來相印證。針對電子數據反映的張某、路某的犯罪事實,崑山市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對二人進行網上追逃,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針對朱某只知道幫忙測試設備、不知道是在採集銀行卡信息的辯解,承辦檢察官依據朱某虛擬幣錢包交易記錄,以及朱某的行為造成11名被害人損失59萬余元的事實,認定其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在審查起訴期間,經檢察官釋法說理,范某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繳贓款59萬余元,賠償了全案被害人所有損失。
2024年9月,經崑山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1萬元;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范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萬元;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一審宣判后,胡某、朱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日前,蘇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來源:成都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