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了卻等不來新崗位,員工遭“變相辭退”
更新于:2025-03-29 00:00:37

  工作交接了卻等不來新崗位,員工遭“變相辭退”

  律師:變相不提供勞動條件,屬違法逼迫員工離職,企業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責任

  本報訊 (記者吳鐸思 馬安妮)交接了工作卻遲遲等不來新崗位,遭遇職場“冷暴力”的成都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王某被迫與公司對簿公堂,公司卻以“曠工並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為由”拒絕賠償。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判,公司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余元。

  王某於2021年12月入職公司,但幹了不到兩年,2023年10月16日,公司便通知王某交接工作。其間,法務組長通過系統告知王某先交接工作,若想調崗可聯繫。王某表示“可以先交接工作,調崗就算了”。此後,公司一直未給王某安排新崗位。

  王某認為自己事實上被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了。同年11月2日,王某向吉木薩爾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余元。此後,王某未再去單位上班。

  2023年11月10日,公司對王某發出期限到崗通知書,告知其返回工作崗位或辦理離職手續,但被王某拒絕。同年11月16日,公司就王某擅自離崗超過10天召開第一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並形成紀要,表明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係。公司認為,其間公司兩次指派專人與其聯繫調解,均沒有結果,最後按照公司相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過程合理合法。

  2024年1月,吉木薩爾縣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要求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余元。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訴至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

  該案爭議焦點在於,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直到王某申請仲裁時,公司亦未向王某安排新工作,更沒有談及要求交接工作的明確理由,既沒有進行針對性的培訓,也沒有對其進行調崗。雖然公司並未以書面形式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係,但其要求王某交接工作的行為已認定該公司事實上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關係,其主張王某因連續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解除與王某勞動合同關係違法,判決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余元。

  公司不服,上訴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蘭迪(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慧霞建議,勞動者遇到“變相辭退”別慌,要留足證據,依法維權。“若原崗位被撤銷,公司應先提供培訓或協商新崗位,而非直接停崗。在本案中,公司長期不安排工作,屬於變相不提供勞動條件,違法逼迫員工離職,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責任。”王慧霞說。

(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