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記者 丁國鋒 許瑤蕾
□ 法治日報通訊員 顧建兵
王女士與00後大學生趙某在戀愛同居期間懷孕生女,分手後獨自撫養女兒,訴請撫養費能否獲支援?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最終裁判,趙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撫養費並一次性補償王女士1萬元。
2020年,王女士與趙某相識,迅速確立戀愛關係並開始同居。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懷孕並決定生下孩子。彼時年僅21歲的趙某覺得自己尚未做好做父親的準備,雙方矛盾不斷激化,於2022年2月分手。
即便如此,王女士仍堅持生下女兒,並獨自承擔撫養責任,兩年間花費超20余萬元。其間,趙某未盡任何撫養義務,后王女士將趙某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要求趙某支付撫養費並補償其懷孕和生產期間的費用以及精神損害賠償近10萬元。
崇川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目前在國外某大學就讀,將於2026年10月畢業。考慮到其雖無收入但已成年,有能力通過課外勞動履行撫養義務,法院綜合考慮趙某的意見、負擔能力和孩子的實際需要等因素,酌定趙某每月支付1200元撫養費,涵蓋孩子生活、醫療等費用。
對於王女士主張的因懷孕產子產生的醫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共計48000余元,法院認為,王女士在同居期間懷孕,產檢、住院等費用是為了和趙某共同孩子的健康成長,雙方應當共同承擔,法院酌定趙某一次性補償王女士1萬元。對於王女士主張的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王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尚在就學無固定收入,一審判決其每月支付1200元撫養費,既保障了孩子基本生活,又考慮了趙某經濟狀況,並無不妥。若趙某學業結束后收入穩定,屆時可再調整其此後的撫養費。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張志剛表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並給予非婚生子女更多關愛,以彌補他們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依法履行撫養義務,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