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熱線:
因和部門領導存在嚴重矛盾衝突,我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次日就上交電腦並離開公司,但公司一直讓我去辦交接手續。請問,如果我拒絕,可能產生哪些後果? 董女士
董女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據此,如果勞動者不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或延遲出具離職證明,進而影響勞動者下一份工作入職。
此外,現在很多公司在招聘和錄用員工時會進行背景調查,如果勞動者在離職時未妥善處理工作交接事宜,不僅可能引發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糾紛,還可能對個人的職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來源:雲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