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包過期零食索賠一千元?不支援
更新于:2025-03-26 04:42:27

原標題:買一包過期零食索賠一千元?不支援

□ 本報記者 孫立昊洋

□ 本報通訊員 賈媛麗

“知假買假”能否高額索賠?近日,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未央宮人民法庭審結一起消費者因購買過期食品引發的索賠案件。

2023年11月15日,甲某在某超市購買一包3.5元的“琅琅脆魷魚愛上蝦(70g)”食品,因該食品過期一周,甲某將該超市訴至法院,主張某超市退還貨款3.5元,並賠償10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證據成為關鍵。本案中,原告甲某提交了一段從進店到結帳的完整視頻。視頻清晰顯示,甲某進入超市后,徑直走向膨化食品區,在倒數第二排貨架較深處,直接拿出案涉過期食品,並對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進行拍攝取證,隨後隨手拿了另一商品前往櫃檯結帳。這段視頻完整呈現了甲某的消費過程,成為證明過期食品來源的有力證據,使得被告某超市無法否認基礎侵權事實。

面對甲某的訴求,超市試圖證明甲某是“知假買假”惡意維權,並非普通消費者。為此,某超市提交了甲某在2023年11月15日下午首次購買該商品以及11月18日下午再次購買的交易小票,同時還提供了甲某因購買過期三明治、草莓餅、散裝餅乾起訴該超市及其他商戶的3份起訴狀,以及甲某就購買過期五香花生、老婆餅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兩份撤回投訴申請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甲某在2023年11月15日購買案涉食品時拍攝視頻取證,以及此前曾購買過該商品的情況來看,能夠認定其購買時明知該食品已過保質期。儘管某超市提供了甲某“知假買假”索賠的相關證據,但考慮到甲某此次僅購買了一包案涉食品,尚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範圍,且被告同意支付商品價款十倍的賠償,未央法院綜合實際情況酌定某超市賠償甲某35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承辦法官楊金翠表示,“知假買假” 者不一定不算消費者。本案中甲某購買時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其目的可能多樣。對“知假買假”者的有限支援,既打擊和遏制違法銷售食品的行為,保障食品安全,又防止“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卡通/高岳(孫立昊洋 賈媛麗)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