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6日,長春市消費者郭先生向吉林省消協投訴稱,其淩晨通過某網約車平臺下單打車回家,下車後,發現手機掉落在車上。立即聯繫平臺客服幫忙找回,但司機想索要200元好處費再歸還。郭先生沒有同意,司機始終沒有歸還手機。
【調解過程和結果】
吉林省消協受理了郭先生的投訴,並對某網約車平臺進行了調查,平臺客服答覆,由於該網約車平臺是聚合平臺,司機是通過入駐該平臺的服務商來進行接單的,需要聯繫服務商協調處理,無法直接要求司機歸還手機。郭先生表示,自己下車后立即喊停車,但是司機未予理睬。而且自己也可以打車把手機取回來,不會影響司機後續接單,但司機堅持要200元,自己不能接受。省消協認為,司機通過該網約車平臺下單,平臺對服務商及司機有監督管理的義務。司機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索要200元,明顯不合理。經調解,司機向郭先生歸還了手機,某網約車平臺向司機支付一定費用,並將司機行為向服務商進行登記。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本案中,司機應妥善保管消費者的手機,及時通知消費者領取。消費者領取遺失物時,司機可以要求郭先生支付必要的費用,但索酬必須符合其保管手機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作者:吉林日報全媒體記者 葉爽
責編:秦楚越
編審:裴晶瑩
監審:董傑
【來源:吉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