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魚生賺300被罰5萬,合理嗎?法院判了
更新于:2025-03-26 03:16:19

  案件提要

  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食品安全時,應充分結合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主觀故意、危害後果等因素,在符合減輕處罰適用條件的情況下,遵循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做出相應處罰。

  爭議焦點

  原告所售三文魚生被驗出大腸桿菌超標,但售貨量少、價值不高且已積極整改,被告處以罰款5萬元是否恰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新會區市監局對某飲食店經營的魚生刺身及餐具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被抽查的三文魚生和鯛魚片大腸菌群和菌落總數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製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新會區市監局現場調查核實查明,該飲食店銷售同批次三文魚生和鯛魚片收益314.2元。隨後,新會區市監局向某飲食店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某飲食店按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后,提交《排查整改報告》、進貨單據等材料配合執法調查活動。2021年10月,新會區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某飲食店依法已構成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決定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14.2元及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某飲食店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認為,首先,某飲食店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作為食品經營者也盡到了進貨查驗的相關義務。其次,某飲食店實際對外銷售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數量不多,且其對該違法結果的產生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第三,某飲食店的涉案違法行為系初犯且積極整改,屬於糾正違法行為的積極表現。基於某飲食店具有上述多項符合規定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新會區市監局作出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既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也未能綜合兼顧當前地區經濟發展水準等因素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變更罰款金額為1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應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進一步明確了減輕處罰在行政處罰裁量準則中的適用問題,尤其在備受關注的食品安全執法領域,執法部門應當充分結合違法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主觀故意等因素,如滿足減輕處罰條件的,應當摒棄“只能從輕不敢減輕”的執法慣性思維,選擇與行為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才能真正實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執法目的。本案適用變更判決直接對明顯不當的處罰金額作出調整,避免了因重做處罰使糾紛陷入循環訴訟,防止程式空轉加重當事人訴累。同時,變更罰款亦警醒廣大餐飲經營者“食品安全無小事”,更充分兼顧社會經濟現狀和被處罰人的承受能力,避免小過重罰加重經營者的經營負擔,進一步突顯了行政審判引領執法風氣、服務大局的應有作用。

  法官手記

  行政處罰應過罰相當

  一直以來,如何準確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行政執法的一道難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適用情形是相同的,本案所涉的市場監管領域,目前只制定了從輕處罰的裁量準則,減輕處罰裁量準則的缺位是造成當前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只敢從輕不敢減輕”的根源之一。由此,需要執法者綜合法理和情理作出合理的判斷,除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裁量因素以外,處罰時還應將一些類型化的考量因素予以考慮。比如在食品衛生類處罰案件中,對於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物質的產生原因應當作為處罰裁量因素。以本案為例,被檢驗超標的大腸桿菌是可以正常存在於人體腸道內的,而“榆林芹菜案”是使用了已被禁止用在蔬菜上的“毒死蜱”,故即使兩案的其他裁量情節完全相同,處罰結果亦應有所區別。

  如何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出準確的司法裁判也是行政審判的一大難點。一直以來,基於司法謙抑原則,行政法官適用變更判決對處罰明顯不當的情形作出調整是非常慎重的,既要秉持公平正義對行政處罰作出合法性判斷,又要避免司法權對行政權的過度干預。本案中,在沒有明確的減輕處罰裁量準則的情況下,既要維護有過應罰的執法原則,警醒經營者要時刻繃緊守法經營的思想底線,又要樹立有錯應改的正向引導,對經營者積極整改的行為予以正面鼓勵。制定完善的行政處罰裁量準則,不僅可以填補行政執法的制度缺陷,使“過罰相當”理念在行政執法中得以貫徹執行,也有利於法官對行政處罰案件作出更加公正、科學的司法裁判。值得欣慰的是,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在本案結案后,採納了法院的建議,啟動有關減輕處罰裁量規則的制定流程,該結果盡顯了行政審判“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獨特作用。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