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額較大”是盜竊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盜竊財物數額較小,一般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但對於一些特定的盜竊行為,如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因這類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即使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條件,也會構成犯罪。近期,倉山法院審結一起因多次盜竊行為入刑的案件。 2024年11月,潘某某在某社區某便利店趁店員不備,盜走一瓶可樂(價值2.7元)。2024年12月20日,又在某商業廣場某便利店盜走一個便當和兩個飯糰(價值共計33.3元)。2024年12月21日,潘某某再次於某商業廣場某便利店盜走優酪乳、布丁、雪碧等(價值共計48.4元),隨後,在同廣場的某商品店盜走一瓶飲料及洗面奶(價值共計132.9元)。日,潘某某在某超市門口被商場工作人員控制並報警,被民警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要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不斷提高自身辨別是非和抵制不良誘惑的能力,莫因一時貪念,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莊李潔) |
【來源:福州長安網_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