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帳戶須慎管不當得利更需還
更新于:2025-03-26 04:05:25

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記者 文晨 通訊員 夏春春)近日,漢中市寧強縣人民法院大安中心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因轉錯款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隨著移動支付的日益普及,微信、支付寶轉帳帶來便捷的同時,操作失誤導致的轉錯款糾紛也愈發常見,此案便是典型。

趙某與苟某曾為生意夥伴。2023年6月,趙某本欲通過微信給一位朋友轉帳10780元,卻不慎將款項轉入苟某微信帳戶。苟某收款后,拒絕返還該筆款項,趙某無奈之下,以不當得利為由將苟某訴至法院。苟某在庭審中辯稱,早在2022年10月,自己就已將該微信賬號及綁定電話卡贈送給他人使用,因此並未實際收到這筆轉帳,不應承擔返還責任。雙方在此事發生後,多次協商還款事宜,但均未達成一致,矛盾不斷升級。

法院經審理查明,苟某承認趙某轉款的微信賬號為其實名註冊,且在與趙某的生意往來中,曾使用該賬號進行轉帳操作。雖然苟某稱在款項轉入前已將帳號送出,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法院認為,苟某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接收趙某轉款,致使趙某遭受損失,已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在查明事實、明確責任后,承辦法官主持調解。最終,苟某認識到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及支付帳戶的違法性,趙某也意識到自身未經核實便轉款存在疏忽。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苟某同意返還趙某10000元。

法官提醒,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致他人受損,應當返還。本案中,趙某誤轉款至苟某實名帳戶,苟某賬戶實際收到款項卻無交易基礎,符合“得利無法律依據”要求,依法負有返還義務。即便苟某主張帳戶已轉增,但並未舉證實際控制權已發生轉移,其作為帳戶登記主體仍應承擔法律責任。微信作為實名制金融工具,用戶負有妥善管理義務。苟某若擅自轉贈帳戶,不僅違反金融監管規定,更需對帳戶後續風險擔責。趙某因疏忽誤轉款項,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電子支付需審慎核對資訊,避免操作失誤,使用者亦須嚴格履行帳戶保管義務,非法處置帳戶將面臨法律風險。

【來源:三秦網-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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