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規則高度重合 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更新于:2025-03-26 02:24:37

本文轉自:法治網

兩款遊戲相差幾個月上線,遊戲玩法和規則相似,這構成不正當競爭嗎?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認定被告B公司抄襲原告A公司遊戲規則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判決B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2023年11月,A公司發現B公司在移動端發佈的《BB》遊戲在核心玩法、系統設置等方面與自家開發的《AA》遊戲高度相似,認為其侵犯著作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B公司抗辯稱兩款遊戲的整體畫面表達完全不同。 

經查,A公司自2018年開發運營網頁版《AA》遊戲以來,於2023年2月至7月陸續完成移動端App開發,進行了軟體著作權登記及電子版權認證。兩款終端遊戲內容相同且保持同步更新,未對規則機制作實質性變更。 

庭審中,A公司主張《AA》的遊戲規則及互動機制具有獨創性應受著作權保護。法院經專業比對發現,《BB》雖然在文字圖案、影像聲音等視聽元素上與《AA》存在顯著差異,但在核心玩法、角色成長體系等規則設計層面存在高度重合。 

法院審理認為,《AA》動態畫面由多元素組合形成的綜合視聽表達具備獨創性,符合視聽作品認定標準。但遊戲規則屬於“思想”範疇,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此類規則設計不能作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獲得保護。因此B公司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院同時指出,B公司通過“換皮”方式抄襲具有商業價值的具體規則,規避了遊戲研發成本,違背了“誠信經營”的商業道德。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承辦法官提醒,網路遊戲作為複合型智力成果,其動態畫面可納入視聽作品範疇獲得著作權保護,但規則玩法屬於思想層面不受保護。市場主體在借鑒他人遊戲創意時,應當通過合法智力勞動進行創新性表達,避免直接照搬具有商業價值的具體規則設計。對於遊戲開發者而言,既要注重對代碼、美術、音樂等版權元素的保護,也要對核心遊戲規則採取商業秘密等綜合保護措施。當遭遇“換皮”抄襲時,可積極通過反不正當競爭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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